|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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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航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杨劲松罗全芳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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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469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重庆航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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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5-22 | 2018-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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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航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陈凤吴长举等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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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执1300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重庆航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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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2-27 | 2018-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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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航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吴长举罗全芳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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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11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重庆航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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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8-07 | 2017-12-13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7)渝0112民初246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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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469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重庆航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神硕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吴长举 罗全芳 杨劲松 余洲 陈凤 刘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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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4699号吴长举、罗全芳、杨劲松、余洲、陈凤: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航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长举、罗全芳、杨劲松、余洲、陈凤、刘英及第三人重庆神硕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五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长举、罗全芳、杨劲松、余洲、刘英、陈凤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航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499853.66元;二、被告吴长举、罗全芳、杨劲松、余洲、刘英、陈凤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航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477353.66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22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吴长举、罗全芳、杨劲松、余洲、刘英、陈凤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5月24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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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
| 2 |
(2017)渝0112民初246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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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469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重庆航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神硕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吴长举 罗全芳 杨劲松 余洲 陈凤 刘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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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4699号吴长举、罗全芳、杨劲松、余洲、陈凤: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航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长举、罗全芳、杨劲松、余洲、陈凤、刘英及第三人重庆神硕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五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决六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499853.66元;2、请求判令第六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477353.66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2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8年4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12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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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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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1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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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11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重庆航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神硕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吴长举 罗全芳 杨劲松 余洲 刘英 陈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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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110号吴长举、罗全芳、杨劲松、余洲、刘英、陈凤: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航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长举、罗全芳、杨劲松、余洲、刘英、陈凤及第三人重庆神硕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长举、罗全芳、杨劲松、余洲、刘英、陈凤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航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57705.2元;二、驳回原告重庆航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0元,由被告吴长举、罗全芳、杨劲松、余洲、刘英、陈凤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刘杰联系电话:67177553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11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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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
| 4 |
(2017)渝0112民初21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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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11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重庆航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神硕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吴长举 罗全芬 杨劲松 余洲 刘英 陈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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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110号吴长举、罗全芬、杨劲松、余洲、刘英、陈凤:我院受理原告重庆航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长举、罗全芬、杨劲松、余洲、刘英、陈凤及第三人重庆神硕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21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向第三人重庆神硕实业有限公司支付357705.2元;2、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向第三人重庆神硕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57705.2为基数,从2016年6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算至2016年10月28日为5186.7元);3、本案诉讼费由刘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刘杰联系电话:67177553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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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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