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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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税一稽罚[2021]37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一:你单位取得由福建昌东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3573274-03573293,开票日期2018年8月7日,金额1870517.26元,税额299282.74元,价税合计2169800元。你单位于开票当月抵扣增值税299282.74元,当年结转销售成本共计1870517.26元。2019年5月申报期内转出进项299282.74元。上述你单位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违法事实二:江西潭鹏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你单位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具体为:发票代码3600172320,号码04470993-04471000,04974001-4,开票日期2017年9月15日,金额1165058.25元,税额34951.75元,价税合计1200010元。实际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金额874184.46元,税额26225.54元。上述发票没有真实的业务交易,是你单位员工以票面金额的3%票点购入,上述发票未入账。上述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为虚开发票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一,处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70%的罚款计327340.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违法事实二,处以9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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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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