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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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易梅玲、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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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辖终4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易梅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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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9-28 |
| 2 |
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跨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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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执1847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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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3-20 |
| 3 |
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杨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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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022执421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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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2-21 |
| 4 |
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杨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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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022执42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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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2-21 |
| 5 |
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乐恺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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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执15903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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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0-10-20 |
| 6 |
佛山市跨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陈土金、马金兰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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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34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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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1-24 |
| 7 |
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杨立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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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执1851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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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11-05 |
| 8 |
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钟明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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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执1837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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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12-10 |
| 9 |
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杨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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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022民初1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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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 2020-04-08 | 2020-05-22 |
| 10 |
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乐恺商用设备有限公司、袁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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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02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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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2-13 | 2020-10-28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605民初21347号原告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秀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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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213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冯秀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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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冯秀洪: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秀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605民初21347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装饰材料货款52388.42元并支付利息(以52388.42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伟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秀芳、潘全宁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2月7日上午11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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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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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漫威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漫威斯坦家具有限公司、易梅玲、陆国有、杨双厚、温少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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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97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陆国有 杨双厚 温少利 佛山市漫威家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漫威斯坦家具有限公司 易梅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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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佛山市漫威家具有限公司、易梅玲、杨双厚: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漫威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漫威斯坦家具有限公司、易梅玲、陆国有、杨双厚、温少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605民初2976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伟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江忠梅、梁鉴成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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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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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3315号原告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瑞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马爱华、单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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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33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单玉良 马爱华 佛山市南海区瑞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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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605民初13315号单玉良: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瑞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马爱华、单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605民初13315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粤0605民初13315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5民初133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133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瑞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马爱华、单玉良的银行存款15660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03.03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装饰材料货款156606元并支付利息27715元,暂共计184321元;2.三被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以上两项共计199321元;3.案件受理费与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黄华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国全、梁雅芬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日10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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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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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漫威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漫威斯坦家具有限公司、易梅玲、陆国有、杨双厚、温少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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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97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温少利 佛山市漫威斯坦家具有限公司 易梅玲 佛山市漫威家具有限公司 陆国有 杨双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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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陆国有、温少利: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漫威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漫威斯坦家具有限公司、易梅玲、陆国有、杨双厚、温少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605民初2976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六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12218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35611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伟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陆伟锵、梁鉴成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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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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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1859号原告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锐浪、唐孝维、杨利军、佛山市奇迈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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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18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唐孝维 杨利军 张锐浪 佛山市奇迈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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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唐孝维、杨利军、佛山市奇迈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锐浪、唐孝维、杨利军、佛山市奇迈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31859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被告张锐浪、唐孝维、杨利军、佛山市奇迈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7470元;二、被告唐孝维、杨利军、佛山市奇迈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8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45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负担并于给付上述债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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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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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1859号原告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锐浪、唐孝维、杨利军、佛山市奇迈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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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18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唐孝维 杨利军 张锐浪 佛山市奇迈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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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唐孝维、杨利军、佛山市奇迈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锐浪、唐孝维、杨利军、佛山市奇迈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605民初3185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伟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凤娟、罗赐文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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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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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088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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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08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易梅玲 杨双厚 温少利 谭建烽 陆国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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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国有、杨双厚、温少利:原告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易梅玲、谭建烽、陆国有、杨双厚、温少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上诉状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撤销(2020)粤0606民初30880号民事裁定书,将(2020)粤0606民初30880号案件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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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 8 |
(2020)粤0605民初31859号原告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锐浪、唐孝维、杨利军、佛山市奇迈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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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18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唐孝维 杨利军 张锐浪 佛山市奇迈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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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唐孝维: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锐浪、唐孝维、杨利军、佛山市奇迈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605民初3185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57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伟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凤娟、梁裕结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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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 9 |
(2020)粤0606民初3088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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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08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易梅玲 杨双厚 温少利 谭建烽 陆国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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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国有、杨双厚、温少利:原告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易梅玲、谭建烽、陆国有、杨双厚、温少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裁定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易梅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易梅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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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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