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穗云工商处字[2017]1742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倾万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61196X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凰岗大道自编173号203房法定代表人:杨鹏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08月22日营业期限:2014年08月22日至2017年08月16日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8月21日向我局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临时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申请设立公司登记,并于2014年8月22日经我局核准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经查证,广州市白云区凰岗大道自编173号203房并不存在,当事人提交的用于公司登记的住所证明即《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是虚假材料。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我局于2017年9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收到本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提交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30天内改正提交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二:罚款60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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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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