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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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洁与祁志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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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民终678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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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08 |
2 |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创翔纺织品有限公司、严秀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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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5825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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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24 |
3 |
内蒙古瑞利运输有限公司、樊志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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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4214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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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29 |
4 |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金立广、张如云金融借款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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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161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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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10-08 |
5 |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柏易、龚露晨金融借款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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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165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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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04 |
6 |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王卫东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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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199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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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9-04 |
7 |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单晨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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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199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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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9-04 |
8 |
程亚梅与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鑫格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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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终4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程亚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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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8-11 | 2021-08-31 |
9 |
包头市悦达圣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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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终6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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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8-06 | 2021-08-31 |
10 |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创翔纺织品有限公司、严秀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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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582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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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9-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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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江世聪,厦门泰朋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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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877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厦门泰朋物流有限公司 江世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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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87782号江世聪,厦门泰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江世聪,厦门泰朋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0115民初87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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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2 |
送达裁判文书——顾广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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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876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厦门泰朋物流有限公司 顾广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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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87651号顾广猛:本院受理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顾广猛,厦门泰朋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15民初87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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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3 |
送达裁判文书——金建国,黄晓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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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932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黄晓庆 金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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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93270号金建国,黄晓庆:本院受理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金建国,黄晓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0115民初93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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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4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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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潘逊梅 上海金日长江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博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张嗣刚 上海虹西实业公司 陈长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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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金日长江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上海虹西实业公司、张嗣刚、潘逊梅、陈长江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因你们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请如下:1、被告博天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69,982,881.72元;2、被告博天公司按照约定的贷款利率(2013年9月6日人民币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6%)承担自2013年12月21日至原告主张贷款提前到期之日(2013年12月26日)止的贷款利息计58,333.33元;3、被告博天公司按照约定的罚息利率(贷款利率加收50%)承担自未按时支付利息之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复利(截至2015年6月10日,暂计7,743.75元,以未清偿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同一利率标准计算);4、被告博天公司按照约定的罚息利率(贷款利率加收50%)承担自授信提前到期之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截至2015年6月10日,暂计9,290,454.37元);5、宁波通商银行对于抵押物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3152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金日公司、张嗣刚、潘逊梅及陈长江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清偿上述债务;7、判决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8月16日上午9时15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成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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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5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刘振蕴,戴碧红,上海蕴碧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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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192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戴碧红 刘振蕴 上海蕴碧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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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19299号刘振蕴,戴碧红,上海蕴碧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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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6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刘启娟(六車啓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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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462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建成 被告- 刘启娟 毛平云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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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4620号刘启娟(六車啓子):本院受理刘建成诉刘启娟(六車啓子)、第三人毛平云、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龙漕路128号)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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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7 |
送达裁判文书——雷洪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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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687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雷洪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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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68791号雷洪敏:本院受理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雷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15民初68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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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8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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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当事人- 上海金日长江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四张嗣刚 上海虹西实业公司 六陈长江 上海博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三上海金日长江化工有限公司 五潘逊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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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金日长江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一上海博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虹西实业公司、被告三上海金日长江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四张嗣刚、被告五潘逊梅、被告六陈长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本院定于2021年5月27日9时在第三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毛海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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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9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顾广猛,厦门泰朋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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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876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顾广猛 厦门泰朋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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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87651号顾广猛,厦门泰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顾广猛,厦门泰朋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3日上午9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漕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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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10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江世聪,厦门泰朋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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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877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江世聪 厦门泰朋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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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87782号江世聪、厦门泰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21年6月7日下午14时0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西漕大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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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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