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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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益天成科技(昆明)有限公司与陈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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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59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众益天成科技(昆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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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3-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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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2民初1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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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1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众益天成科技(昆明)有限公司 被告- 曾凡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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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19号曾凡松: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云0102民初119号原告众益天成科技(昆明)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接触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咨询服务费21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尚未支付的服务费为计算基础,按日0.1%计算违约金至咨询服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为217元);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区司法行政中心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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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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