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孟冠成诉被告许承员、许斌、许祖秋、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许泉、许杰、盘企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门美吉特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先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门鼎旺商贸有限公司、江门美吉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民初28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孟冠成 被告- 许泉 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 江门美吉特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许承员 江门美吉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盘企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先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江门鼎旺商贸有限公司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许祖秋 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 许杰 许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280号许承员、许斌、许祖秋、许泉、许杰、盘企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先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孟冠成诉被告许承员、许斌、许祖秋、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许泉、许杰、盘企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门美吉特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先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门鼎旺商贸有限公司、江门美吉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2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40162800元及其利息(利息要求从实际出借日计至付清日止,其中以上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要求从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上本金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要求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日为止,综上暂计至2021年1月15日尚欠利息共76062317.01元;2.判令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258490.57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05639.33元和财产保全费;3.判令原告在上述诉讼请求1、2项范围内对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启超大道9号、11号的2307套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原告在上述诉讼请求1、2项范围内对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启超大道9号、11号的10套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原告在上述诉讼请求1、2项范围内对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启超大道9号、11号的50套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6.判令被告许承员、许斌、许祖秋、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许泉、许杰、盘企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门美吉特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先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门鼎旺商贸有限公司、江门美吉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1、2项中款项的支付承担共同连带责任;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3日上午9时15分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八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3-03 |
2 |
原告孟冠成诉被告许承员、许斌、许祖秋、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许泉、许杰、盘企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门美吉特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先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门鼎旺商贸有限公司、江门美吉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民初2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孟冠成 被告- 许泉 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 江门美吉特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许承员 江门美吉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盘企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先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江门鼎旺商贸有限公司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许祖秋 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 许杰 许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279号许承员、许斌、许祖秋、许泉、许杰、盘企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先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孟冠成诉被告许承员、许斌、许祖秋、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许泉、许杰、盘企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门美吉特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先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门鼎旺商贸有限公司、江门美吉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2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许承员、许斌、许祖秋、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许泉、许杰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2475290.52元及其利息(利息要求从实际出借日计至付清日止,其中以上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要求从2018年9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上本金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要求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日止;综上暂计至2021年1月15日尚欠利息共61011188.99元;2.判令被告许承员、许斌、许祖秋、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许泉、许杰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041509.43元,财产保全担保费84855.53元和财产保全费;3.判令原告在上述诉讼请求1、2项范围内对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启超大道9号、11号的2307套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原告在上述诉讼请求1、2项范围内对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启超大道9号、11号的10套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原告在上述诉讼请求1、2项范围内对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启超大道9号、11号的50套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6.判令被告盘企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门美吉特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先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门鼎旺商贸有限公司、江门美吉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1、2项中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3日上午9时15分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八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3-03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