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联达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2072执恢521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13 |
2 |
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联达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2072执237号之一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3 |
3 |
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升平三鸟交易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2072民初372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20 |
4 |
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2072民初1214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1-30 |
5 |
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2071执3508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12-24 |
6 |
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2071民初2880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1-16 | 2020-06-21 |
7 |
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2072民初1517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2-22 | 2019-09-27 |
8 |
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普瑞科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2072民初1588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1-28 | 2019-11-29 |
9 |
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2072民初11425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9-20 | 2019-03-01 |
10 |
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2072民初788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29 | 2020-06-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2071执保5031号的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2071执保503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大俊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大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1585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5031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大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0044.5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8-13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