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绍兴新亚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浙江日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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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723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新亚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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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3-22 |
| 2 |
王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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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2民初34532号 | 拍卖合同纠纷 |
原告-王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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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3-15 |
| 3 |
绍兴水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浙江日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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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361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水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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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21 |
| 4 |
820边佳勋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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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民终82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日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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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6-10 |
| 5 |
绍兴水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浙江日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边佳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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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620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水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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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1-09 | 2020-01-14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浙0602执4113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2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浙0602民初7231原告绍兴新亚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日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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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723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新亚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日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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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日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新亚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日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7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浙江日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新亚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服务费2254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4元,由被告浙江日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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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 2 |
(2020)浙0602民初7231号原告绍兴新亚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日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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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723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新亚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日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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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日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新亚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723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房款人民币22545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程静、人民陪审员施立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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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 3 |
(2020)浙0602民初7231号原告绍兴新亚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日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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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723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新亚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日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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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日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新亚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723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房款人民币22545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15日10时0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程静、人民陪审员施立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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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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