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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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沈阳、宁波华茶星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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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洪沈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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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黄薇薇、宁波华茶星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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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黄薇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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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李敏、宁波华茶星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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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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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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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10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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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1078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原告- 黄薇薇 被告- 宁波华茶星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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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宁波华茶星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黄薇薇等3人与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已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1078-1号、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1078-2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宁波华茶星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李敏支付工资10152元;驳回申请人李敏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宁波华茶星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黄薇薇支付拖欠工资59258元、报销款2489.54元;向申请人洪沈阳支付拖欠工资123000元,以上共计184747.54元;二、驳回申请人黄薇薇、洪沈阳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你单位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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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
2 |
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10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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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107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洪沈阳 李敏 黄薇薇 被告- 宁波华茶星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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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宁波华茶星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黄薇薇、洪沈阳、李敏与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1078号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10月12日9时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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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
3 |
甬鄞劳仲案字[2017]09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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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劳仲案字[2017]0999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原告- 杨玉莲 被告- 宁波华茶星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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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宁波华茶星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杨玉莲与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17年9月28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甬鄞劳仲案字〔2017〕第0999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的工资11000元。该款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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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9 |
4 |
甬鄞劳仲案字[2017]09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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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劳仲案字[2017]099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杨玉莲 被告- 宁波华茶星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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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宁波华茶星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杨玉莲与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甬鄞劳仲案字〔2017〕第999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7年9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456号东方商务中心1号楼2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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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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