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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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方杰、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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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097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方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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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1-03 |
2 |
江方杰与徐佩女、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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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8268号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原告-江方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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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10-20 |
3 |
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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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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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2-07 | 2019-07-03 |
4 |
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与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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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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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2-07 | 2019-07-01 |
5 |
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0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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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行审29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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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9-25 | 2018-10-26 |
6 |
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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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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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2-20 | 2019-07-03 |
7 |
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与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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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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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2-20 | 2019-07-01 |
8 |
江方杰、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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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方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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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江方杰与徐佩女、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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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原告-江方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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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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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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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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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民初1331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被告- 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优渔科技有限公司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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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5-15 |
2 | (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之三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 优渔科技有限公司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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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4-27 |
3 | (2017)粤1972民初11879号之三 | 合同纠纷 |
被告- 优渔科技有限公司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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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4-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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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民初18268号之一判决公告【徐佩女(33092119890422XXXX)、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330000MJ8730912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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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8268号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原告- 江方杰 被告- 徐佩女 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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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8268号之一徐佩女(33092119890422XXXX)、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330000MJ8730912X):本院受理原告江方杰与被告徐佩女、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方杰返还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方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6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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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2 |
(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之六——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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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 优渔科技有限公司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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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之六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渔科技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脸谱控股有限公司、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4152元;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730元,由原告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0元,被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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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3 |
3 |
(2017)粤1972民初11879号之六——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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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 被告- 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 优渔科技有限公司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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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79号之六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与被告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渔科技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脸谱控股有限公司、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11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王志)赔偿损失5184元;二、驳回原告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王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3096元,由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王志)负担2981元,被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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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3 |
4 |
(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之五——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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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 优渔科技有限公司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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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之五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脸谱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渔科技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脸谱控股有限公司、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4152元;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730元,由原告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0元,被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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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5 |
(2017)粤1972民初11879号之五——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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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 被告- 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 优渔科技有限公司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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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79号之五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脸谱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与被告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渔科技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脸谱控股有限公司、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11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王志)赔偿损失5184元;二、驳回原告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王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3096元,由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王志)负担2981元,被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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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6 |
(2018)粤1972民初1331号之一判决公告(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渔科技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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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331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王志 当事人- 优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 优鱼科技有限公司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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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331号之一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795432502)、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330000MJ8730912X)、优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4MA28NE0M1F)、脸谱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5399628106Y)、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5328137668N)、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43418895141)、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0341919234L)、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8MA2801K08W)、脸谱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4MA28N6TA6D)、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8MA27YY97XK):本院受理原告王志诉被告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鱼科技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脸谱控股有限公司、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王志的全部请求。本案收取受理费2460元(已由原告王志预交),由原告王志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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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7 |
(2018)粤1972民初1331号应诉公告(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渔科技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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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331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王志 当事人- 优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 优鱼科技有限公司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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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331号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79543XXXX)、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330000MJ8730XXXX)、优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4MA28NEXXXX)、脸谱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5399628XXXX)、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5328137XXXX)、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4341889XXXX)、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0341919XXXX)、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8MA2801XXXX)、脸谱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4MA28N6XXXX)、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8MA27YYXXXX):本院受理原告王志诉被告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鱼科技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脸谱控股有限公司、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上诉须知。原告提供了脸谱商学院总裁办毕业证书、视频光盘、照片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十被告连带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8000元;2.十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24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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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
8 |
(2017)粤1972民初11879号公告开庭传票+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渔科技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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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 被告- 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 优渔科技有限公司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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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79号之三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渔科技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脸谱控股有限公司、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与被告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渔科技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脸谱控股有限公司、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证据副本(原告提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6月28日9时15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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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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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公告开庭传票+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渔科技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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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 优渔科技有限公司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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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之三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渔科技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脸谱控股有限公司、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渔科技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脸谱控股有限公司、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证据副本(原告提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6月28日11时0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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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
10 |
(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公告应诉+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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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 优渔科技有限公司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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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脸谱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渔科技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脸谱控股有限公司、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上诉须知及当事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等应诉材料。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会议记录本、公文纸、渔塘记录、光盘、脸谱集团公司演讲稿、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固化光盘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上述被告连带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22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被告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卡公司)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辩称:一、针对原告第一、第二项诉请,被告微卡公司认为与事实及法律不符。理由:1、微卡公司只是刷脸APP的用户,与其他被告没有合作关系,微卡公司也向脸谱科技公司支付了使用费。2、脸谱公司于2017年1月、2月到东莞办过系统说明会,微卡公司也是作为商家参加学习,也邀请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志一起学习,另案原告叶春兵与王志是朋友,叶春兵是7月份才使用软件,微卡公司之前并不认识叶春兵。3、原告说的平台游戏规则表达并不准确,刷脸APP中没有游戏,鱼塘模式是刷脸系统中的营销工具,作为商家销售产品之后拿出一定比例的让利款以鱼苗(积分)的形式返还给消费者。商家的让利款和消费者购买了产品后,平台是按每天的交易情况进行分配积分的,但是能返还多少APP中没有承诺。到了2017年9月13日,因触发系统规划,停止了返还积分,微卡公司作为商家也有一定的损失,为此与原告于2017年9月17日、18日找脸谱公司解决,当时脸谱公司的负责人郑建武提出了债转股的方案,微卡公司及其他商家都同意了,而原告不同意脸谱公司的方案应当直接找脸谱公司赔偿,与微卡公司无关。4、微卡公司于原告没有经济往来,原告所交的费用及交易的货款都是直接与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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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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