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温路政罚〔2022〕3084 |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8日10时55分,浙JB2868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104线K1814+5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雁荡安顺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8.64吨。2022年3月1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21日对崔永强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岭市安辆达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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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详情 |
| 2 | 台运政罚〔2022〕0562 |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10日下午,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26泽坎线K17+850M路段对浙J79385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余海军,车辆所有人是温岭市安辆达垃圾清运有限公司。2月10日温岭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郑任、王海敏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对余海军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岭市安辆达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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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 详情 |
| 3 | 台运政罚〔2022〕0522 |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15日下午,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26泽坎线K20+300右侧路段对浙JB1729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张文龙,车辆所有人是温岭市安辆达垃圾清运有限公司。1月17日温岭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江再华、陈丰平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对张文龙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影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影印件、道路运输证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岭市安辆达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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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 详情 |
| 4 | 台温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135号 | 浙江省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9日至10月25日,在温岭市松门镇迎宾东路附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倾倒的建筑垃圾来自温岭市城东街道CD050513地块开发项目,为拆除产生的砖块、表层土及渣土,共256车,约4480立方米,当事人已取得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清理所倾倒的建筑垃圾,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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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3 | 详情 |
| 5 | 台路政罚〔2021〕05166 |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8日上午,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浙JA8997自卸货车(黄牌)装载的淤泥掉落在S226泽坎线路段公路路面上。2021年11月1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19日,对驾驶员张文龙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岭市安辆达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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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 详情 |
| 6 | 温乐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161号 | 浙江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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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 详情 |
| 7 | 台路政罚〔2021〕05129 |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0日上午,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浙JB1523自卸货车(黄牌)装载的淤泥掉落在S324林石线路段公路路面上。2021年8月1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19日,对驾驶员张文龙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岭市安辆达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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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详情 |
| 8 | 台路政罚〔2021〕05130 |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1日上午,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浙JA6871自卸货车(黄牌)装载的淤泥掉落在X803西七线路段公路路面上。2021年8月1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20日,对驾驶员张洪刚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岭市安辆达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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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详情 |
| 9 | 台运政罚〔2021〕05447 |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6日下午,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26泽坎线K22+850右侧路段对浙JB1633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发现温岭市安辆达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温岭市安辆达垃圾清运有限公司。8月6日温岭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对张文龙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岭市安辆达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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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详情 |
| 10 | 台温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191号 | 浙江省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9日10时10分,车牌号为浙JB5822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清运建筑垃圾经过横湖路百丈小学西向东道路上带泥上路,导致横湖路百丈小学西向东道路上路面污染。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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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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