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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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梵尼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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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2知民初75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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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9 |
2 |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豪瓷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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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3民终4824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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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8-24 | 2021-10-10 |
3 |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豪瓷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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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3民终4823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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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8-24 | 2021-10-10 |
4 |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豪瓷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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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3民终4822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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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8-24 | 2021-10-10 |
5 |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华钜皮革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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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9306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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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8-30 |
6 |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胜隆轩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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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初757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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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10-14 |
7 |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北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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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初756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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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10-14 |
8 |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辰天陶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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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2知民初72号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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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9-29 |
9 |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鼓楼区金枫叶酒店用品经营部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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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92民初3163号 |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
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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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11 |
10 |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周翠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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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民初196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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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9-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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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152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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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5270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朱门善陶瓷厂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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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龙岗区朱门善陶瓷厂: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朱门善陶瓷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527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朱门善陶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朱门善陶瓷厂负担2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迳付诉讼费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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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景德镇雨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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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26民初173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德化县壹号密陶瓷有限公司 苏焕章 景德镇雨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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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闻0526民初1735号景德镇雨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闽0526民初1735号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雨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壹号密陶瓷有限公司、苏焕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地址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使用“陶瓷花面海上明珠”系列美术作品的侵权商品,删除涉案店铺中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图片及相关信息;2.判令被告二、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陶瓷花面海上明珠”系列美术作品的侵权商品,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4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0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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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景德镇雨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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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闻0526民初173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景德镇雨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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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景德镇雨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来源:德化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07-0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闻0526民初1735号景德镇雨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闽0526民初1735号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雨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壹号密陶瓷有限公司、苏焕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地址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使用“陶瓷花面海上明珠”系列美术作品的侵权商品,删除涉案店铺中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图片及相关信息;2.判令被告二、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陶瓷花面海上明珠”系列美术作品的侵权商品,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4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0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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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4 |
(2021)粤0307民初152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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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5270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龙岗区朱门善陶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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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龙岗区朱门善陶瓷厂: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朱门善陶瓷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5270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后7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29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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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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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9306号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华钜皮革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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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9306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华钜皮革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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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9306号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华钜皮革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华钜皮革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9日9时15分在本院二号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诉称: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使用“陶瓷花面西湖牡丹”系列美术作品的侵权商品,删除涉案店铺中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图片及相关信息;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联系人:陈法官电话:020-66831502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6号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539372892021-05-2515:10:16:691(2021)粤0114民初9306号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华钜皮革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公告,被告,侵权,判令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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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6 |
(2017)粤0303民初20543-205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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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20543-20547号 | - |
原告-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罗湖区鸿发家居饰品店 东莞市厚街鸿发家居饰品经营部 香港鸿发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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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鸿发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鸿发家居饰品店、东莞市厚街鸿发家居饰品经营部、香港鸿发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五案,案号为(2017)粤0303民初20543-2054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鸿发家居饰品店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二、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鸿发家居饰品店就其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五案合计人民币145000元(其中20543-20546号案,每案人民币30000元,四案合计人民币120000元;20547号案人民币25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其他诉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0元(每案人民币2300元,五案合计人民币11500元),由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鸿发家居饰品店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五案合计人民币11500元,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鸿发家居饰品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六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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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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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鸿运陶瓷有限公司、熬国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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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2民初34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当事人- 景德镇鸿运陶瓷有限公司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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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鸿运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鸿运陶瓷有限公司、熬国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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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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