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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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宜宾县思锐建材有限公司、罗焱明、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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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024执186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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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09-27 |
| 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宜宾县思锐建材有限公司、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罗焱明、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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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024执185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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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 2020-09-12 | 2020-09-18 |
| 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申请执行宜宾市嘉广缘建材有限公司、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成都会鹏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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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0执1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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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07-08 |
|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申请执行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宜宾县思锐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罗焱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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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0执1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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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05-31 |
| 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申请执行宜宾县思锐建材有限公司、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罗焱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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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0执1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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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05-31 |
| 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宜宾县思锐建材有限公司、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罗焱明、黄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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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民初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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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6 | 2019-12-11 |
| 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宜宾市嘉广缘建材有限公司、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成都会鹏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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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民初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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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6 | 2019-12-06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川10民初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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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民初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宜宾县思锐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罗焱明 黄义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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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民初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宜宾县思锐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罗焱明、黄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归还垫款本金29995389.35元及罚息6613983.35元(至2018年9月19日止);对2018年9月20日之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宜宾县思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罗焱明对被告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保证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罗焱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限额为3000万元;被告宜宾县思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罗焱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847元,由被告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宜宾县思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罗焱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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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 2 |
(2019)川10民初12号判决书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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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民初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宜宾市嘉广缘建材有限公司 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成都会鹏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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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民初1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宜宾市嘉广缘建材有限公司、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成都会鹏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宜宾市嘉广缘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9月19日为5669872.23元,2018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成都会鹏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宜宾市嘉广缘建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保证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成都会鹏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宾市嘉广缘建材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149元,由被告宜宾市嘉广缘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成都会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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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 3 |
(2019)川10民初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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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民初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宜宾县思锐建材有限公司 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罗焱明 黄义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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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民初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被告宜宾县思锐建材有限公司、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罗焱明、黄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宜宾县思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归还垫款本金37994080.62元及罚息8377694.78元(至2018年9月19日止);对2018年9月20日之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罗焱明对被告宜宾县思锐建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保证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罗焱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宾县思锐建材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659元,由被告宜宾县思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罗焱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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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 4 |
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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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民初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宜宾市嘉广缘建材有限公司 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成都会鹏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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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民初1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宜宾市嘉广缘建材有限公司,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成都会鹏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宜宾嘉广缘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40669872.23元(其中借款本金35000000元,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5669872.23元,暂计至2018年9月19日,自2018年9月20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判令被告二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三成都会鹏商贸有限公司就被告一宜宾嘉广缘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所有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15:0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夏飞,联系电话:0832-20580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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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 5 |
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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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民初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宜宾县思锐建材有限公司 黄义辉 罗焱明 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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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民初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宜宾县思锐建材有限公司,黄义辉,罗焱明,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36609372.7元(其中借款本金29995389.35元,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6613983.35元,暂计至2018年9月19日,自2018年9月20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判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对保证金账户(账号73010158700068076)内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二宜宾县思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四罗焱明、被告五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六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一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黄义辉在其与被告四罗焱明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内就被告一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所有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9:0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何中明,联系电话:0832-20580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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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 6 |
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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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民初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宜宾县思锐建材有限公司 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黄义辉 罗焱明 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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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民初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宜宾县思锐建材有限公司,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黄义辉,罗焱明,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宜宾县思锐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46371775.4元,(其中借款本金37994080.62元,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8377694.78元,暂计至2018年9月19日,自2018年9月20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判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对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二宜宾县易鹏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四罗焱明、被告五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六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一宜宾县思锐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黄义辉在其与被告四罗焱明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内就被告一宜宾县思锐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所有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9:0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余发会,联系电话:0832-20580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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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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