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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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与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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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辖终6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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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7-30 |
2 |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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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2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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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2-01 |
3 |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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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20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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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2-01 |
4 |
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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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民终3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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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09-15 |
5 |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北京中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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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5286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当事人-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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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08-03 |
6 |
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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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9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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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1-07-30 |
7 |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与深圳市盛世万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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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民初3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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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6 | 2020-09-15 |
8 |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与王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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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4民初3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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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04-07 |
9 |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与王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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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4民初36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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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04-07 |
10 |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与深圳市盛世万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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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民初39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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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09-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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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王耀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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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35 | 2020-09-29 |
2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王耀辉 三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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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35 | 2020-09-29 |
3 | (2019)京04民初3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王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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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G55 | 2019-12-29 |
4 | (2019)京04民初3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王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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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G55 | 2019-12-29 |
5 | (2019)京04民初3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王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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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G55 | 2019-12-29 |
6 | (2019)京04民初3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王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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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G55 | 2019-12-29 |
7 | (2019)京04民初3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王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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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G5G8中缝 | 2019-08-04 |
8 | (2019)京04民初3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王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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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G2G3中缝 | 2019-08-04 |
9 | (2019)京04民初3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王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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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G5G8中缝 | 2019-08-04 |
10 | (2019)京04民初3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王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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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G5G8中缝 | 2019-08-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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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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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王耀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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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辉、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王耀辉、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0.5亿元的借款本金、利息2,513,888.88元(利息自2018年2月14日计算至2019年8月14日,扣减被告一已向原告偿还的利息5,069,444.45元,合计2,513,888.88元)及逾期罚息16,965,277.78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8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二、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三、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及诉讼费;四、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第1项至第3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9月15日9时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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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2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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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王耀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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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辉、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王耀辉、第三人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2亿元的借款本金及逾期罚息71,994,444.44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7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二、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三、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及诉讼费;四、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第1项至第3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9月15日9时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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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3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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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王耀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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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辉、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王耀辉、第三人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2亿元的借款本金及逾期罚息71,994,444.44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7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二、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三、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及诉讼费;四、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第1项至第3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7月7日16时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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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4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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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王耀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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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辉、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王耀辉、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0.5亿元的借款本金、利息2,513,888.88元(利息自2018年2月14日计算至2019年8月14日,扣减被告一已向原告偿还的利息5,069,444.45元,合计2,513,888.88元)及逾期罚息16,965,277.78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8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二、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三、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及诉讼费;四、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第1项至第3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7月7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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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5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耀辉、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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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王耀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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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60号王耀辉、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王耀辉、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0.5亿元的借款本金、利息2,513,888.88元(利息自2018年2月14日计算至2019年8月14日,扣减被告一已向原告偿还的利息5,069,444.45元,合计2,513,888.88元)及逾期罚息16,965,277.78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8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二、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三、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及诉讼费;四、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第1项至第3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7月7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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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6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耀辉、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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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王耀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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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61号王耀辉、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王耀辉、第三人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2亿元的借款本金及逾期罚息71,994,444.44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7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二、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三、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及诉讼费;四、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第1项至第3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7月7日16时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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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7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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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王耀辉 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王耀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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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辉: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王耀辉及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王耀辉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本院均已审理终结。因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民初208号、(2020)沪01民初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均为:准许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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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8 |
送达裁判文书——王耀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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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2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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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208号王耀辉: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王耀辉及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王耀辉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本院均已审理终结。因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民初208号、(2020)沪01民初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均为:准许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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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9 |
(2020)粤0304民特1732号驳回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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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特1732号 | - |
原告-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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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特1732号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特17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的申请。申请费1459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发布于本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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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10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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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王耀辉 三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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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辉: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被告二王耀辉、被告三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0.5亿元的借款本金、利息2,513,888.88元(利息自2018年2月14日计算至2019年8月14日,扣减被告一已向原告偿还的利息5,069,444.45元,合计2,513,888.88元)及逾期罚息12,166,666.67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8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暂计至2020年8月13日);二、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三、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及诉讼费;四、判令被告二及被告三对被告一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第一项至第三项合计金额(截至2020年8月13日,最终应计算至清偿完毕日)为64,705,555.5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0年12月22日9时在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郑军欢。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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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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