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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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明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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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4执12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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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01 |
2 |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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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4执12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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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01 |
3 |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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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4执14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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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9-01 |
4 |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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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4执11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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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9-01 |
5 |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中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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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4民初27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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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30 |
6 |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绢、权桂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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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4民初27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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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30 |
7 |
寇晓萍,杨才锦,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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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4执恢3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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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30 |
8 |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庞先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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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4民初26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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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30 |
9 |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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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4民初212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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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31 |
10 |
赵晓丽、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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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民终7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赵晓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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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0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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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雍攀 蒋其双 陈思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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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 2018-07-11 |
2 | (2018)川0824民初8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贞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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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 2018-06-21 |
3 | (2017)川0824民初26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程雪华 雷勇 程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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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 2018-05-03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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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01 |
5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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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 2018-01-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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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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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4民初13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谭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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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0824民初1374号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谭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028.73元,并支付2015年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各时段相应贷款余额以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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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2 |
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王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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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4民初11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建 王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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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0824民初1163号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王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赵建、王蓉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此款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和逾期罚息;二、限被告赵建、王蓉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元及此款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和逾期罚息;三、如被告赵建、王蓉未按期偿还本判决第二项借款本息,原告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赵建、王蓉所有的位于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东段198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赵建、王蓉,不足部分由被告赵建、王蓉清偿。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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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3 |
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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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4民初13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袁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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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0824民初1378号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袁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2011年5月31日借款29000元的利息、罚息从2013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2011年9月14日借款20000元的利息、罚息以各时段实际贷款余额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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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4 |
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世康、王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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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4民初13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世康 王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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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0824民初1376号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世康、王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世康、王丽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从2011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各时段实际借款余额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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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5 |
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元建、戚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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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4民初23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元建 戚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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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元建、戚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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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6 |
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道军、袁荣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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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4民初23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道军 袁荣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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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道军、袁荣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壹拾万元整及此款自2017年3月21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资金利息、逾期罚息和复息;2.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4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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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7 |
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仲泽锦、卢琼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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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4民初23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仲泽锦 卢琼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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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仲泽锦、卢琼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伍万元整及此款自2017年12月21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资金利息、逾期罚息和复息;2.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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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8 |
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牟雷、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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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4民初20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牟雷 王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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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0824民初2045号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牟雷、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此款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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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9 |
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如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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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4民初24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如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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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24民初2441号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如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苍信农借(2017)000019-0001号》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伍万陆仟陆佰元整(56600元)及此款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分段计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9:00时在本院元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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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10 |
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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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4民初24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卢建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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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24民初2445号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贰万元整(20000元)及此款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分段计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9:00时在本院元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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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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