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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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厚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19)赣0191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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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民初16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西厚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尚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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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尚龙: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厚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91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西厚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1元,由原告江西厚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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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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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厚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尚龙民间借贷纠纷(2019)赣0191速裁46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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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速裁4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西厚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尚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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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尚龙: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厚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江西厚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2800元及利息1221.72元,以上本息共计人民币64021.72元(自2018年10月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3月26日,利息为1221.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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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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