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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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市管市监罚处〔2020〕4号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8月15日,西湖区市场监管局留下所执法人员对杭州山缘老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单位食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单位食堂的厨房里摆放着一包已开封正在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20日的红糖,净含量400克,该红糖的保质期为12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现案件已终结,报告如下:当事人:杭州山缘老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9171559X2,主体业态:单位食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严敏,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杨梅山路399号。2019年8月16日,当事人严敏的委托人陈雨亮来我局留下所接受调查,通过询问(调查)笔录及其提供证据确认,经查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该单位食堂的厨房里摆放着一包已开封正在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20日的红糖,该红糖的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400克,是杭州山缘老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单位食堂在经营中使用的,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据当事人自述,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没有及时发现,进货单位、数量、价格,货值,使用量、进货凭证等均不清楚或没有。我局留下所现场检查时也未从现场发现任何有关进货凭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19年8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2019年8月16日调查笔录一份;3、陈雨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严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现场检查照片4张;6、杭州山缘老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处罚依据:当事人杭州山缘老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单位食堂使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我局留下所根据调查无法确认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因此按照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主观无故意,货值金额及数量都非常少,违法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过罚相当”“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等相关规定,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案发后立即进行了自查,确保没有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且积极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其行为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规定的情形。另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条第三、第四项,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且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20000元。当否,请领导审定。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查意见:年月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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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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