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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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古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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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396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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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7-14 |
2 |
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胜、黄彩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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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55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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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4-01 |
3 |
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袁杰燕、袁玮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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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99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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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8-06 |
4 |
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中某、郑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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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1677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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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3 |
5 |
赖伟文与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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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233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赖伟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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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31 |
6 |
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刘云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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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6381号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再审申请人-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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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1-01-05 |
7 |
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建令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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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1455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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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30 |
8 |
吴敏、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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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恢250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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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29 |
9 |
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苏建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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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929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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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4 |
10 |
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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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79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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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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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8427号中山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撤回对中山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志茹的起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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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8427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中辉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东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阳志茹 中山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东森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陈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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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辉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诉广东东森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中山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坚、阳志茹及第三人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84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中辉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志茹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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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2 |
(2020)粤2071民初9297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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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929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 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苏建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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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苏建令,第三人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92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987元,减半收取399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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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3 |
(2020)粤2071执保7233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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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72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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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65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2651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7523.34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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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4 |
(2020)粤2071执保6209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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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62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梁智健 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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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梁智健、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6517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6209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梁智健、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7523.34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如冻结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的部分为限,查封被申请人梁智健名下的位于中山市西区翠景道(南)17号剑桥郡花园4区18幢2302房的房地产[不动产证明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70511号]相应价值的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梁智健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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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5 |
(2020)粤2071民初929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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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929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 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苏建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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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建令,第三人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陆招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曾广娟、易俊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张梦如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5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装修款人民币4152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10月30日起,以应付未付装修款10763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16日为10827.78元;从2019年4月30日起,以应付未付装修款30763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16日为19749.97元);以上合计暂为人民币445841.75元。2、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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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6 |
(2020)粤2071民初669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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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6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李赣 卢金珍 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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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李赣、卢金珍、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晓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袁伟麟,阎淼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钟婉莹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8月11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一、二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JG4CAA20150325);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归还贷款本金471311.1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11月21日止分别为2430.52元、64.24元;从2019年11月22日起至借款清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3、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27565元;4、请求判令原告对处置被告一、二提供的抵押房产(中山市西区翠景道(南)17号剑桥郡花园5区2幢101房)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合计金额:501370.9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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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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