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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鑫服饰

    东莞市百鑫服饰纺织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虎门镇新湾新渔村建设路工业街四幢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百鑫服饰纺织有限公司、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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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百鑫服饰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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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东莞市百鑫服饰纺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张家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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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百鑫服饰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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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粤1972执4819号之一送达《限制消费令》与《执行决定书》(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张家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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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481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的东莞市百鑫服饰纺织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百鑫服饰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 张家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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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4819号之一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张家帮:关于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百鑫服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张家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与《执行决定书》,依法限制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家帮、张家帮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同时将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张家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方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方送达《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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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23
    2

    (2017)粤1972执4819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张家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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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481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 东莞市百鑫服饰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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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4819号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张家帮: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百鑫服饰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张家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7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应支付货款309468.8元、违约金18660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5295.6并承担案件诉讼费8739元及执行费7501元,合计517609.4元)并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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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11
    3

    (2016)粤1972民初7347号公告判决(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张家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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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734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百鑫服饰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 张家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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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7347号之二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国际布料中心商铺A371铺,组织机构代码为09014008-1)、张家帮(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塘蓬镇牛塘村106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082219740315****):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百鑫服饰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张家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1972民初8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东莞市百鑫服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000301、0000304、0000309、0000313的《委托加工合同》于2016年10月3日解除;二、被告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百鑫服饰纺织有限公司赔偿物料款309468.8元及支付违约金186605元;三、被告张家帮就上述第二判项指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东莞市百鑫服饰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百鑫服饰纺织有限公司承担9元,被告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张家帮承担87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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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30
    4

    (2016)粤1972民初7347号之二公告变更开庭时间、追加被告通知书(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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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734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百鑫服饰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 张家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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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7347号之二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国际布料中心商铺A371铺,组织机构代码为09014008-1):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百鑫服饰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张家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及追加当事人告知书。《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内容如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原定于2016年10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变更为2016年11月23日下午14点15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追加当事人告知书》内容如下:“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百鑫服饰纺织有限公司诉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张家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张家帮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追加张家帮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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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06
    5

    (2016)粤1972民初7347号公告应诉(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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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734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百鑫服饰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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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7347号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国际布料中心商铺A371铺,组织机构代码为09014008-1):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百鑫服饰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艺星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15天)、传票(2016.10.21)、廉政作风评价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上诉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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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0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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