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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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炳、朱建国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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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民终1462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上诉人-朱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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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6 | 2019-12-25 |
2 |
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马文炳、朱建国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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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81民初8532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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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19-04-30 | 2019-12-25 |
3 |
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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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81破5号之九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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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18-12-02 | 2019-12-28 |
4 |
余姚市余姚镇永吉塑料模具厂与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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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430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余���市余姚镇永吉塑料模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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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8-08-06 | 2018-09-06 |
5 |
柏俊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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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81执219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柏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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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18-07-31 | 2019-02-18 |
6 |
余姚市航飞塑件有限公司与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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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111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余姚市航飞塑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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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8-07-23 | 2019-01-02 |
7 |
浙江冠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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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81执1381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冠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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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18-07-10 | 2018-08-19 |
8 |
杭州尊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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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81执1356号之一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尊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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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18-07-10 | 2018-08-19 |
9 |
张雪琴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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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81执193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张雪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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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19-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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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辰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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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81民初44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华辰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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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18-06-15 | 2018-08-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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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281民初43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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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430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市余姚镇永吉塑料模具厂 被告- 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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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余姚镇永吉塑料模具厂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浙0281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余姚镇永吉塑料模具厂价款106273.2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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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2 |
原告余姚市航飞塑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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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1113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市航飞塑件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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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11139号之一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航飞塑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7)浙0281民初1113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航飞塑件有限公司货款134055元,支付利息损失2011元(计算至2017年11月10日),并支付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21元,由被告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账号(账号户名: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622840031603116736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并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岑益娇书记员:孙益莎联系电话:0574-62785648联系地址:余姚市梁弄镇如意路36号余姚市人民法院梁弄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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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
3 |
海劳人仲案字[2018]0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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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劳人仲案字[2018]0133号 | - |
原告- 张雪琴 当事人- 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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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张雪琴与你单位经济补偿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海劳人仲案字[2018]第0133号仲裁裁决书,内容为:一、被申请人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雪琴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0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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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 |
4 |
原告余姚市航飞塑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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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111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市航飞塑件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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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11139号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航飞塑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4055元,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年息6%)支付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的利息2011元,共计136066元,并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8日09时20分在本院梁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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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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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326号原告浙江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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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3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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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副本公告样稿)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32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89,500.00元;2、判令被告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上述所欠货款自2017年05月10日起至上述所欠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当前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自2017年05月10日起暂算至2017年12月10日止共244天,被告应付原告利息损失为人民币2602.6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14日上午10时20分在袍江第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董建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汉章、樊大根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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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
6 |
海劳仲案字[2018]00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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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劳仲案字[2018]0055号 | - |
原告- 王安华 当事人- 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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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王安华与你单位经济补偿争议一案(海劳仲案字[2018]第0055号),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被申请人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安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6163.6元。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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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3 |
7 |
海劳仲案字[2018]00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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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劳仲案字[2018]0056号 | - |
原告- 贾志坤 当事人- 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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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贾志坤与你单位经济补偿争议一案(海劳仲案字[2018]第0056号),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被申请人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贾志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2739.3元。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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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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