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水利水电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61
    • 法院公告 8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86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敬长安等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李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藏01民辖终53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上诉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28 2021-09-30
    2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北瑞达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青0102执10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2021-09-26 2021-10-12
    3

    山东瑞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青0102民初48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山东瑞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2021-09-08 2021-09-28
    4

    吴海福、吴美荣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辽0921执1682号之一 物权保护纠纷

    申请执行人-吴海福 收起

    ... 展开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08-27 2021-09-03
    5

    山东瑞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青0102民初43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山东瑞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2021-08-11 2021-10-14
    6

    宝鸡中铁宝桥天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陕0303财保11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2021-08-11 2021-09-29
    7

    宝鸡中铁宝桥天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陕0303财保12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2021-08-11 2021-09-29
    8

    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青民再36号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8-02 2021-09-08
    9

    张伟、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青0105民初264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张伟 收起

    ... 展开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2021-07-09 2021-09-26
    10

    (2021)湘1226执保48号时启勇与安徽财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保全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湘1226执保48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时启勇 收起

    ... 展开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07-05 2021-07-30

    法院公告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川0107民初324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杨蛟 被告- 蔡小龙 陈祖明 林国隆 杨林 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案的裁定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8-02-23
    2 (2017)川0107民初324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喻秀芬 被告- 蔡小龙 陈祖明 林国隆 杨林 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案的判决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8-02-23
    3 (2017)川0107民初324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杨蛟 被告- 蔡小龙 陈祖明 林国隆 杨林 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案的判决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8-02-23
    4 (2017)川0107民初324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王永杨 被告- 蔡小龙 陈祖明 林国隆 杨林 川省青总建筑 收起

    ... 展开
    本案的判决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8-02-23
    5 (2017)川0107民初323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夏火忠 被告- 蔡小龙 陈祖明 林国隆 杨林四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案的判决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8-02-23
    6 (2017)鄂7102民初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韩进 被告-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杜本成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G13 2017-07-04
    7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冯治华 被告- 黄桂福 湖南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G13 2017-04-20
    8 - 合同纠纷

    原告- 韩进 被告- 杜本成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建设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G66 2017-02-2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06民初37419号李从坤与余昌素、广州市天河区水务局、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06民初3741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李从坤 被告-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余昌素 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水务局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7419号余昌素: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从坤与被告余昌素、广州市天河区水务局、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余昌素支付原告工程款247853元及利息(以247853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2.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水务局、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余昌素应付而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余昌素所欠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7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258842021-03-1016:22:42:34联系人:陈慧明、林吉(2020)粤0106民初37419号李从坤与余昌素、广州市天河区水务局、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余昌素: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联系人:陈慧明、林吉电话:020-83008578 收起

    ... 展开
    2021-03-10
    2

    (2020)浙0109民初1140号 收起

    ... 展开
    (2020)浙0109民初114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詹青山 詹丙金 詹江利 被告- 杨飞 新余市路通物流中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新余市路通物流中心(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物流园):本院受理原告詹丙金、詹青山、詹江利诉被告杨飞、新余市路通物流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2019年6月25日16时43分许,被告杨飞驾驶登记于被告新余市路通物流中心名下的车牌号为赣K3351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杭州市萧山区大江东-青六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江东五路路口时(此路段为在建施工路段),与陆爱珍(已死亡)驾驶的在江东五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杭备55032779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施工地段未做好交通安全防护措施,与陆爱珍(已死亡)、被告杨飞均负事故同等责任。因车辆赣K33512号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100万及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范围之内,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均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请求判令:1.被告杨飞、被告新余市路通物流中心、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837713.37元,并由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0年5月22日13时4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第1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20-02-28
    3

    (2018)川3335民初148号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宣汉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竞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川3335民初1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宣汉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竞争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2018)川3335民初148号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宣汉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竞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递交《変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変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已与被告解除《苏洼龙鱼类增殖放流站(一期)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S四局—苏洼龙鱼类增殖放流站-【2017】-02)。2、判令被告返还超拨工程款20813357.8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分别按13042312.84元自2018年9月4日起,7771045元自2019年1月2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两项利息暂计至变更诉请之日为332969.35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14424.80元,前述2、3两项诉请合计22160751.99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法庭裁决所必须的各项咨询、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在水电四局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标的达到22160751.99元,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本院裁定内容为“本案移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3335民初14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2019-04-17
    4

    (2018)川01民终13292、13296、13299、13301、13309号蔡小龙上诉杨林、喻秀芬、夏火忠、杨蛟、王永杨、陈祖明、林国隆、四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 收起

    ... 展开
    (2018)川01民终1329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四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民终13292、13296、13299、13301、13309号案件上诉人蔡小龙与被上诉人杨林、喻秀芬、夏火忠、杨蛟、王永杨、陈祖明、林国隆、四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五案,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6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09-26
    5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大项建设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中恒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河南省大项建设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河南中恒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祭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3版刊登日期:2018-05-04上传日期:2018-05-04 收起

    ... 展开
    2018-05-04
    6

    (2017)川0107民初3240号原告喻秀芬与被告蔡小龙、陈祖明、林国隆、杨林、四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川0107民初324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喻秀芬 当事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 蔡小龙 陈祖明 林国隆 杨林 四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3240号原告喻秀芬与被告蔡小龙、陈祖明、林国隆、杨林、四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喻秀芬劳务报酬25380元;二、被告四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蔡小龙应履行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喻秀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02-23
    7

    (2017)川0107民初3242号原告杨蛟与被告蔡小龙、陈祖明、林国隆、杨林、四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川0107民初324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杨蛟 当事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 蔡小龙 陈祖明 林国隆 杨林 四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3242号原告杨蛟与被告蔡小龙、陈祖明、林国隆、杨林、四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蛟劳务报酬25380元;二、被告四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蔡小龙应履行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喻秀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02-23
    8

    (2017)川0107民初3236号原告夏火忠与被告蔡小龙、陈祖明、林国隆、杨林四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川0107民初323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夏火忠 当事人- 四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 蔡小龙 陈祖明 林国隆 杨林四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3236号原告夏火忠与被告蔡小龙、陈祖明、林国隆、杨林四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火忠劳务报酬26000元;二、被告四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蔡小龙应履行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夏火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02-23
    9

    (2017)川0107民初3243号原告王永杨与被告蔡小龙、陈祖明、林国隆、杨林、四川省青总建筑、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川0107民初324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王永杨 当事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 蔡小龙 陈祖明 林国隆 杨林 四川省青总建筑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3243号原告王永杨与被告蔡小龙、陈祖明、林国隆、杨林、四川省青总建筑、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永杨劳务报酬26000元;二、被告四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蔡小龙应履行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永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02-23
    10

    (2017)粤03执2711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粤03执271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执2711号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深仲裁字第13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17)粤03执2711号执行通知书。限你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17)粤03执2711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司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17)粤03执27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6081391.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四、本院(2017)粤03执2711号查封通知书。本院已于2017年9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南青海大厦七层、28J、28I、28G、28D的房产。限你司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五、本院(2017)粤03执2711号房产市价查询结果通知书。本院经于2017年11月1日向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网站(http://pgj.szpgzx.com)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查询,七层房产的市场单价为人民币15360元/㎡,市场总价为人民币18148147.2元。如对本院进行上述市价查询的方式及价格有异议的,应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以书面形式提出;如存在对上述房产的价值有影响的相关事由,相关权利人应当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并附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以上述查询价格作为司法网络拍卖的起拍价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六、本院(2017)粤03执27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南青海大厦七层房产(房产证号为:3000545546)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2017-11-23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