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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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921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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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92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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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921号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们)执行追加异议程序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执异9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粤03执45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1535号仲裁裁决下的债务在未实缴出资人民币8亿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粤03执45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1535号仲裁裁决下的债务在未实缴出资人民币8亿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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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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