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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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絵志强、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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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81执2723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赵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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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16 |
2 |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段亚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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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68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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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14 |
3 |
胡小勇、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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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民初3856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胡小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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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9-29 |
4 |
天津兴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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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民初10003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天津兴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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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9-03 |
5 |
唐佰胜、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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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4执异81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申请人-唐佰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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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9-29 |
6 |
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军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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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02执467号之十二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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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9-14 |
7 |
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与张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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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504民初4324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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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14 |
8 |
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与李俊海、孙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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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504民初4323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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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14 |
9 |
刘程玮、曲俊虎执行审查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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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2执异244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刘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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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7-01 |
10 |
姚力文、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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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民终6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姚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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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7-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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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劳动争议 |
原告- 高震 被告- 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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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33 | 2020-09-22 |
2 | - | 劳动争议 |
原告- 高震 被告- 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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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33 | 2020-09-22 |
3 | -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徐国琴 被告- 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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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G77 | 2020-09-13 |
4 | -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徐国琴 被告- 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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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G77 | 2020-09-13 |
5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郑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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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G29G32中缝 | 2020-08-30 |
6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郑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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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G29G32中缝 | 2020-08-30 |
7 | (2020)渝0103民初137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谢远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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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G47 | 2020-07-26 |
8 | (2020)渝0103民初137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谢远明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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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G47 | 2020-07-26 |
9 | (2020)渝0103民初116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刘光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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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G44 | 2020-07-21 |
10 | (2020)渝0103民初116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刘光奇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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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G44 | 2020-07-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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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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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49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分部 被告- 张洪位 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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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分部与被告张洪位、第三人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张洪位向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分部偿付借款本金46397.44元及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6397.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2月1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分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7元,由被告张洪位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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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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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49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被告- 韦丽芳 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市天翼票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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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天翼票务有限公司、韦丽芳,第三人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南宁市天翼票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偿付借款本金271250.92元、借款期限内利息2758.72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271250.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9月17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韦丽芳对被告南宁市天翼票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对权属被告韦丽芳的车牌号为桂AAX630的宝马牌汽车,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6061元,由被告南宁市天翼票务有限公司、韦丽芳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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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3 |
(2020)浙0304民初1014号李林伟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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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4民初1014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林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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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04民初1014号李林伟: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林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4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林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00.02元及利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李林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8.41元及利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及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若被告李林伟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李林伟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陕A3X0Z2)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143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88元,由被告李林伟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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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
4 |
(2020)浙0304民初1013号刘典典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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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4民初1013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典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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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04民初1013号刘典典: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典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4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典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515.95元及利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及律师代理费2500元;二、若被告刘典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刘典典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新A8FK02)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18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525元,由被告刘典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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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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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02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分部 当事人- 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黄运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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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分部诉被告黄运坚、第三人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1025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为:“准予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分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分部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98元按规定退回原告。”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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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6 |
(2020)浙0304民初1013号刘典典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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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4民初1013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典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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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04民初1013号刘典典: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典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01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80515.95元,并支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8%标准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500元;3、判令原告有权被告抵押的奥迪牌车辆(车牌号:新A8FK02,车辆识别号为LFV3A28K6C3066110)以折价、拍卖、变卖方式处分并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83015.95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6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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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7 |
(2020)浙0304民初1022号高晓红、马风福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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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4民初1022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高晓红 马风福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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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04民初1022号高晓红、马风福: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晓红、马风福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02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高晓红立即支付原告本金人民币20927.2元,并支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8%标准的利息;2、判令被告高晓红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500元;3、原告有权被告高晓红抵押的红旗牌车辆(车牌号:宁AE975G,车辆识别号为LFPH3ACC1B1D35368)以折价、拍卖、变卖方式处分并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23427.2元);3、被告马风福对被告高晓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6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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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8 |
(2020)浙0304民初1014号李林伟送达公告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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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4民初1014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林伟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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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04民初1014号李林伟: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林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01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63008.43元,并支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8%标准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500元;3、判令原告有权被告抵押的丰田牌车辆(车牌号:陕A3X0Z2,车辆识别号为LVGBH42K8DG743023)以折价、拍卖、变卖方式处分并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65508.43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6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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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9 |
(2020)浙0304民初1017号王金凤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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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4民初1017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金凤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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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04民初1017号王金凤: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凤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01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42296.36元,并支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8%标准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500元;3、判令原告有权被告抵押的别克牌车辆(车牌号:鲁B20HR2,车辆识别号为LSGUA84X7BE060338)以折价、拍卖、变卖方式处分并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44796.36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6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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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10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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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7民初8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宋金泉 当事人- 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极速宝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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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7民初822号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1392E)、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321924757Q):本院受理的原告宋金泉诉被告西安极速宝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陕0117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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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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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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