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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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方玲申请支付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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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82执2035号之一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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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06 |
2 |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包嘉申请支付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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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82执2014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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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4-06 |
3 |
徐礼明、李信花、徐礼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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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82执恢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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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3-02 |
4 |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蒋红华、王芳等申请支付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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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82执1745号之一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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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2-02 |
5 |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陈生源、童丽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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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82执19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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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20 |
6 |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丁国祥申请支付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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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82执1859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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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2-04 |
7 |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姜卫生、余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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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82执1655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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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1-18 |
8 |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王某特别程序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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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82民特1583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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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1-11 |
9 |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何立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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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82执1409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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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1-21 |
10 |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王福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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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82执134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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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2-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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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82民初10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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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82民初107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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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建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1)浙0182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洪建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139.67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1532.5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洪建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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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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