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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股份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4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与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重庆五矿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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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当事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
    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重庆五矿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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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重庆微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与重庆微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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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上诉人-重庆微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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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华阳中远(天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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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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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开全张一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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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上诉人-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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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开全王文芳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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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上诉人-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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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与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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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当事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
    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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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与邓冉,王大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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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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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与重庆英嘉科技有限公司,姜尔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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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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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与董永建,车心蓉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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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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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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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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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渝0192民初109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 被告- 姜尔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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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G26 2019-12-19
    2 (2016)渝0112民初221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 被告- 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凯尔科技有限公司 陈伟仪 方琳 陈竹 刘峙汛 董永建 廖永贤 曾繁江 车心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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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3-09
    3 (2016)渝0112民初221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 被告- 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凯尔基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凯尔科技有限公司 陈伟仪 方琳 陈竹 刘峙汛 董永建 廖永贤 曾繁江 车心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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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7-14
    4 (2016)渝0112民初221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 被告- 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凯尔基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凯尔科技有限公司 陈伟仪 方琳 陈竹 刘峙汛 董永建 廖永贤 曾繁江 车心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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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3-1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6)渝0112民初221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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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221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 被告- 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凯尔基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凯尔科技有限公司 陈伟仪 方琳 陈竹 刘峙汛 董永建 廖永贤 曾繁江 车心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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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22188号重庆凯尔科技有限公司、陈伟仪、方琳、陈竹、刘峙汛、董永建、廖永贤、曾繁江、车心蓉: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与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凯尔基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凯尔科技有限公司、陈伟仪、方琳、陈竹、刘峙汛、董永建、廖永贤、曾繁江、车心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截至2017年6月15日尚欠的借款本金907万元、利息13315.89元、罚息6657.95元、复利2594.82元;二、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从2017年6月16日起至本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本金90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0875%计算);三、被告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凯尔科技有限公司、陈伟仪、方琳、陈竹、刘峙汛、董永建、廖永贤、曾繁江、车心蓉对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所负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570元,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负担100元,由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凯尔科技有限公司、陈伟仪、方琳、陈竹、刘峙汛、董永建、廖永贤、曾繁江、车心蓉负担75470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吴伟联系电话:(023)671886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14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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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14
    2

    (2016)渝0112民初221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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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221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 被告- 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凯尔基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凯尔科技有限公司 陈伟仪 方琳 陈竹 刘峙汛 董永建 廖永贤 曾繁江 车心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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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22188号重庆凯尔科技有限公司、陈伟仪、方琳、陈竹、刘峙汛、董永建、廖永贤、曾繁江、车心蓉:我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与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凯尔基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凯尔科技有限公司、陈伟仪、方琳、陈竹、刘峙汛、董永建、廖永贤、曾繁江、车心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流动资金借款本金9110000元(截至2016年9月20日);2、判令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16年9月21日至欠款还清日止以流动资金借款本金9110000元为基数按实际执行贷款利率5.8725%上浮50%计算的罚息;3、判令被告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凯尔基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凯尔科技有限公司、陈伟仪、方琳、陈竹、刘峙汛、董永建、廖永贤、曾繁江、车心蓉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以及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7年6月16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吴伟联系电话:(023)671886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14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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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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