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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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锦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仓酷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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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6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锦仁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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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1-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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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锦仁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优仓酷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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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财保667号 | - |
申请人-深圳市锦仁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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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8-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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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771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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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71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优仓酷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俊来福装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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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7718号深圳市优仓酷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俊来福装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仓酷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771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微法院注册指引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5日15时30分在粤海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联系人:张艳、蒙启亮联系电话:0755-86608839邮政编码:518052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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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2 |
(2021)粤0391执84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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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8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锦仁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优仓酷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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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841号深圳市优仓酷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锦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164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8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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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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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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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6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锦仁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优仓酷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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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优仓酷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锦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优仓酷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164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优仓酷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锦仁进出口有限公司定金180000元;二、被告深圳市优仓酷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锦仁进出口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锦仁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44元,由原告负担4679元,由被告负担3265元。深圳市优仓酷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深圳市优仓酷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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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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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6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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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6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锦仁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优仓酷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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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优仓酷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锦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优仓酷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164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市优仓酷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1月02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五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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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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