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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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阮某、张广荣等与周耀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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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刘凤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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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与陈鹏、宜丰县嫦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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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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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原告盐城市大丰大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发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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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盐城市大丰大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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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李宏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张伟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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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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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扶沟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张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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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扶沟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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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张占辉、张某等与李涛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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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庞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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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原告张石保与被告何诚义、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绥化市金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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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石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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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盐城市大丰大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王发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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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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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与李后军、严雾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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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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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阮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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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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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尧学良、原审被告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卢怀军及李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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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522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 尧学良 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 卢怀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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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5225号李松: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尧学良、原审被告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卢怀军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明,无法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5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67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672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67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尧学良52954.41元;四、驳回尧学良其他诉讼请求。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2686元,由尧学良负担1324元,李松负担16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11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尧学良负担3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1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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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 2 |
尧学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卢怀军、李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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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522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尧学良 被上诉人- 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 卢怀军 李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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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5225号李松:尧学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卢怀军、李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尧学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6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8时45分-9时30分在第78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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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 3 |
(2019)粤0115民初6724号原告尧学良诉被告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卢怀军、李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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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672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尧学良 被告- 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 卢怀军 李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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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民初6724号李松:本院受理原告尧学良诉被告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卢怀军、李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十七日532927092020-04-1715:52:34:22(2019)粤0115民初6724号原告尧学良诉被告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卢怀军、李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告,分公司,中国,送达,李松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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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 4 |
(2019)粤0115民初6724号原告尧学良诉被告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卢怀军、李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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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672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尧学良 被告- 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 卢怀军 李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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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民初6724号李松:本院受理原告尧学良诉被告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卢怀军、李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5民初6724号-2民事裁定书、(2019)粤0115民初6724号民事判决书等。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尧学良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尧学良57954.41元;被告李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尧学良7510.13元;驳回原告尧学良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86元,由原告尧学良负担1212元,被告李松负担16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130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二日532571442020-04-0215:51:39:491(2019)粤0115民初6724号原告尧学良诉被告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卢怀军、李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尧学良,原告,分公司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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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 5 |
(2019)粤0115民初6724号原告尧学良诉被告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卢怀军、李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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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672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尧学良 被告- 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 卢怀军 李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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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民初6724号李松:本院受理原告尧学良诉被告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卢怀军、李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请求:被告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卢怀军、被告李松赔偿原告医疗费22440.44元、交通费7514.06元、误工费57200元、护理费17850元、住宿费14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46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上述共计11926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联系人:陈奕衡,联系电话:83007048、83007049。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529440002019-11-2815:15:58:182(2019)粤0115民初6724号原告尧学良诉被告玉山县铭威物流有限公司、卢怀军、李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广州市,李松,开庭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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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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