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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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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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3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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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0 | 2020-12-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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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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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371号 | - |
当事人- 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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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2371号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2371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2977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545,500元以及执行费17,85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5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因被执行人已搬迁,无法查找,本院已在现场做了调查笔录及拍照附卷。2020年6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翠芳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6月15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6月15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做约谈笔录,但申请执行人因故没有到庭,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并回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20)粤01执23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限制消费令内容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297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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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2 |
本院立案执行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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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3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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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2371号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23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297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5455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7855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0012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徐连举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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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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