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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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芜湖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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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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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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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2249号芜湖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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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224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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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2249号芜湖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告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芜湖市高新区综合服务区A2栋209、210、211室房屋(建筑面积84平方米)腾空并交付给原告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芜湖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费13608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以4536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536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536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芜湖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16144元;四、驳回原告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7元,由原告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99元,由被告芜湖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928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联系人:邓瑞芳联系电话:0553-4817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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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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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2249号更正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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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224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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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更正公告(2020)皖0203民初2249号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对原告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皖0203民初2249号公告中有笔误,现更正如下:公告主文中“芜湖市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应更正为“芜湖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联系人:邓瑞芳联系电话:0553-4817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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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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