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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宏太

    石狮市英飞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石狮市鸿山镇伍保科技园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47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6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4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吴碧双、宏太(中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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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执5713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吴碧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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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1-02-25 2021-03-16
    2

    新疆嘉丰棉业有限公司与宏太(中国)有限公司、吴冰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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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新0105执83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新疆嘉丰棉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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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020-12-27 2020-12-31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宏太(中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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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执异11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漏平圣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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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0-12-14 2021-09-16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与丰太湖北纺织有限公司、黄梅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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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鄂11民初5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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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3 2021-02-01
    5

    宏太(中国)有限公司、中企(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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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民申3179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再审申请人-宏太(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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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1-10 2021-01-27
    6

    林英杰、吴冰盈、宏太(中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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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1执536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林英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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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0-10-13 2020-10-26
    7

    绍兴市越泉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与宏太(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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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3民初34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绍兴市越泉纺织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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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0-09-03 2020-10-13
    8

    泉州市浪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洋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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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执异4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泉州市浪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洋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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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0-07-07 2020-08-28
    9

    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宏太(中国)有限公司、林清雄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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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206民初14860号 仓储合同纠纷

    原告-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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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0-07-02 2020-11-09
    10

    宏太(中国)有限公司、黄秀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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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民终3067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宏太(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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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10 2020-11-04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渝0103民初2102号 行纪合同纠纷

    被告- 重庆市巴南区欧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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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4-08
    2 (2017)闽0581民初49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宏太(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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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10-23
    3 (2016)闽0581民初42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宏太(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南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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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通知书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6-11-07
    4 (2016)闽0581民初42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宏太(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庄俊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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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6-10-31

    失信被执行人6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闽0581执5715号 石狮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0-19 详情
    2 (2020)闽0581执5713号 石狮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0-19 详情
    3 (2019)闽05执554号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5-16 详情
    4 (2019)闽0581执1208号 石狮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3-14 详情
    5 (2017)渝0108执2842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6-07 详情
    6 (2017)渝0108执2841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6-07 详情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宏太(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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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458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张贻思 被告- 蔡碧娥 蔡鸿杯 宏太(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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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宏太(中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贻思与被告蔡碧娥、蔡鸿杯,第三人宏太(中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4588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张贻思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万元(港币,下同)及利息(其中: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5年5月9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5年5月28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暂计至2020年8月24日为1283万元);以上请求暂合计3283万元(按2020年8月24日港币对人民币汇率1:0.893,折合人民币2931.72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2月19日9时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十日联系人:蔡国胜联系电话: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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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0
    2

    [裁判文书]上诉人宏太(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碧双、原审被告林诗体(又名林清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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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民终3066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 宏太(中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林诗体 上诉人宏太(中国)有限公司吴碧双 林诗体(又名林清雄)来源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闽民终号满地集团(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吴碧双 当事人- 满地集团(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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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上诉人宏太(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碧双、原审被告林诗体(又名林清雄)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7-07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闽05民终3066号满地集团(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宏太(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碧双、原审被告林诗体(又名林清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已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闽05民终3066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民终306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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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7
    3

    [裁判文书]上诉人宏太(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秀甘、原审原告黄秀甘、林诗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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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民终3067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 宏太(中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黄秀甘 林诗体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林诗体来源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闽民终号满地集团(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宏太(中国)有限公司黄秀甘 当事人- 满地集团(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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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上诉人宏太(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秀甘、原审原告黄秀甘、林诗体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7-07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闽05民终3067号满地集团(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宏太(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秀甘、林诗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已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闽05民终3067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民终306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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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7
    4

    [裁判文书]上诉人宏太(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秀甘、原审原告黄秀甘、林诗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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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民终306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宏太(中国)有限公司 满地集团(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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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闽05民终3067号满地集团(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宏太(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秀甘、林诗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已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闽05民终3067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民终306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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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7
    5

    [裁判文书]上诉人宏太(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碧双、原审被告林诗体(又名林清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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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民终306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宏太(中国)有限公司 满地集团(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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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闽05民终3066号满地集团(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宏太(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碧双、原审被告林诗体(又名林清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已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闽05民终3066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民终306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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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7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吴冰盈、张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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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1民初49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林英杰 被告- 吴冰盈 张斌 佘小平 宏太(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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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吴冰盈(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72****5529)、张斌(公民身份证号码:6524011966****1450):本院受理原告林英杰与被告吴冰盈、张斌、佘小平、宏太(中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49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要素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空白)、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林英杰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吴冰盈、张斌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吴冰盈、张斌尚欠原告利息人民币500000元);2.被告佘小平、宏太(中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吴冰盈、张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陈玲玲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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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3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南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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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81民初42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宏太(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南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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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陈南城(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71****0916):本院受理原告宏太(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南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42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答辩状、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宏太(中国)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南城立即偿还原告坯布款60160.3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2月17日9时3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承办法官:谢凯歌书记员:林巧膑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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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07
    8

    [裁判文书]庄俊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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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81民初42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宏太(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庄俊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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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庄俊裕(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1****0521):本院受理原告宏太(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庄俊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庄俊裕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宏太(中国)有限公司货款362305.8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6年8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34元,减半收取3367元,由庄俊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谢凯歌书记员:林巧膑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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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31
    9

    [公示催告]桐乡市中盈化纤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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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81民催1号 -

    当事人- 石狮市众友纺织商贸有限公司 宏太(中国)有限公司 桐乡市中盈化纤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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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2016)闽0581民催1号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桐乡市中盈化纤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泉州银行石狮凤里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36003900,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出票人为宏太(中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石狮市众友纺织商贸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闽0581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桐乡市中盈化纤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七月十二日承办法官:康志强,电话:88617157书记员:张淑惠,电话:8861715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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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7-12
    10

    [公示催告]桐乡市中盈化纤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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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81民催1号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石狮市众友纺织商贸有限公司 宏太(中国)有限公司 桐乡市中盈化纤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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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2016)闽0581民催1号申请人桐乡市中盈化纤有限公司主张其持有的泉州银行石狮凤里支行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该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36003900,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出票人为宏太(中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石狮市众友纺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康志强书记员:张淑惠电话:8861715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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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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