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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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力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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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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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力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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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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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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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民初4722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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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22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力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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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221号深圳市中力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47221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深圳市中力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24711.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以547952.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76758.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深圳市中力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电费合计137082.08元;3、被告深圳市中力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返还房屋的占用费1461206.93元;4、驳回原告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67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67元;被告深圳市中力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30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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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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