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庄孝荣、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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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95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庄孝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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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3-15 |
| 2 |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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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8执25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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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1-01-07 |
| 3 |
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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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307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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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1-01-13 |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与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韦荣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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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05民初4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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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2-04 |
| 5 |
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韦荣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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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0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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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1-04-27 |
| 6 |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韦荣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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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51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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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5-23 | 2020-06-02 |
| 7 |
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韦荣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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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0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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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1-04-27 |
| 8 |
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与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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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1民初73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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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04-28 |
| 9 |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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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8民初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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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0-04-21 |
| 10 |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温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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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63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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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19-12-28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20)闽0105民初4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 被告- 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 韦荣文 温方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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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G56 | 2020-08-25 |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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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G90G91中缝 | 2019-12-24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粤0305执975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31 | 详情 |
| 2 | (2021)浙0108执1785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30 | 详情 |
| 3 | (2021)粤0305执586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8 | 详情 |
| 4 | (2020)浙0111执3072号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9 | 详情 |
| 5 | (2020)浙0108执2578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6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305执97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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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97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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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756号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韦荣文、温方文、李世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50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7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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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 2 |
(2021)粤0305执586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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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8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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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867号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韦荣文、温方文、李世强:申请执行人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50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8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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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 3 |
(2019)粤0305民初250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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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0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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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076号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韦荣文、温方文、李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507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偿还货款34352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韦荣文、温方文、李世强对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向原告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78元,保全费620.31元,由四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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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 4 |
(2019)粤0305民初250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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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0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 韦荣文 温方文 李世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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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073号温方文、韦荣文、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普联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韦荣文、温方文、李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5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4935元;二、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其中货款人民币68861元,应自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货款人民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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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 5 |
(2019)粤0305民初250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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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0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 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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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073号温方文、韦荣文、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普联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韦荣文、温方文、李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5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4935元;二、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其中货款人民币68861元,应自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货款人民币56074元,应自2019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但该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不超过货款本金人民币124935元为限;三、被告韦荣文、温方文、李世强应对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4.0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31.35元,共计人民币6265.41元,由四被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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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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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076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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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0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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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076号韦荣文:原告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韦荣文、温方文、李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507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偿还货款34352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韦荣文、温方文、李世强对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向原告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78元,保全费620.31元,由四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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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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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076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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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0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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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5民初25076号原告: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四道023号高新工业村R1号B区第三层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629366。法定代表人:钱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燕,女,汉族,1993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5号科技园工业厂房24栋南段五层西,身份证号码350623199307164842,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A区综合层地下1层AD1-68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315337548T。法定代表人:韦荣文。被告:韦荣文,男,壮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清流县田源乡田口村下村89号,身份证号码452230197802153532。被告:温方文,男,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上杭县蓝溪镇梅永村坪寨路106-2号,身份证号码350823198801024614。被告:李世强,男,汉族,1980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339号中茵加州花城6-403,身份证号码352129198005122012。原告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韦荣文、温方文、李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韦荣文、温方文、李世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34352元、违约金25679.36元,本金及违约金合计60031.36元;2、被告韦荣文、温方文、李世强向原告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与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经销协议》,约定货物经销事宜。该协议的附件《授信及担保协议》约定原告给予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信用额度为:额度4万元,平均账期为17.5天,每月10日结清上月16日(含)至上月30/31日(含)的欠款;每月25日结清本月1日(含)至本月15日(含)的欠款;同时约定,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迟延付款的,原告可停止对其供货;自逾期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每日按照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个自然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每日按照迟延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韦荣文、温方文、李世强作为保证人签字确认:被告韦荣文、温方文、李世强对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所负的一切合法的买卖债务以及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却未按照双方约定按时支付货款。截至2019年9月,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仍欠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35352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9月16日)25679.36元,合计60031.36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韦荣文、温方文、李世强未到庭,未举证、质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5日,原告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乙方)签署《产品经销协议》,约定:“乙方自2019年2月25日起,正式成为甲方在三明地区之“MERCURY产品签约经销商”,有效期至2020年1月24日。为便于乙方推广,在授权期限内,乙方有权以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签约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一切与产品销售有关的合法商业活动,甲方对乙方的行为和经营损失不承担责任”。关于对账和付款,合同约定:“2、为保持账目清晰,便于货款结算,乙方配合甲方定期以《送货单》为主要依据制作《对账单》与乙方对账。3、乙方收到甲方《对账单》后,有效对账人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在签字盖章确认后回传甲方,经乙方签字或盖章乙方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确认的《对账单》、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应尽量将签字或盖章乙方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确认的《对账单》寄回或传真给甲方,限于地理位置等条件限制乙方无法回传原件或传真件的,通过邮箱、即时通讯工具发送的《对账单》亦具有法律效力。4、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甲方要求将货款结清。具体付款相关事宜详见双方最新签订的《授信及担保协议》或经乙方确认的《对账单》”。该合同附件一为《授信及担保协议》,原告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甲方、债权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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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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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076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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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0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身份证号码 温方文 身份证住址福建省上杭县蓝溪镇梅永村坪寨路 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号中茵加州花城 汉族 身份证号码 李世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法定代表人 韦荣文 韦荣文 壮族 身份证号码。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钱华。委托 王凤燕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号利嘉城A区综合层地下层AD-商场 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四道号高新工业村R号B区第三层西段 年月日出生 系该公司员工 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清流县田源乡田口村下村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号科技园工业厂房栋南段五层西 身份证号码 被告- 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 韦荣文 温方文 李世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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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5民初25076号原告: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四道023号高新工业村R1号B区第三层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629366。法定代表人:钱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燕,女,汉族,1993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5号科技园工业厂房24栋南段五层西,身份证号码350623199307164842,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A区综合层地下1层AD1-68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315337548T。法定代表人:韦荣文。被告:韦荣文,男,壮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清流县田源乡田口村下村89号,身份证号码452230197802153532。被告:温方文,男,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上杭县蓝溪镇梅永村坪寨路106-2号,身份证号码350823198801024614。被告:李世强,男,汉族,1980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339号中茵加州花城6-403,身份证号码352129198005122012。原告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韦荣文、温方文、李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韦荣文、温方文、李世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34352元、违约金25679.36元,本金及违约金合计60031.36元;2、被告韦荣文、温方文、李世强向原告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与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经销协议》,约定货物经销事宜。该协议的附件《授信及担保协议》约定原告给予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信用额度为:额度4万元,平均账期为17.5天,每月10日结清上月16日(含)至上月30/31日(含)的欠款;每月25日结清本月1日(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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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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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07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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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0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 韦荣文 温方文 李世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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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076号温方文、李世强:原告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韦荣文、温方文、李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507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偿还货款34352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韦荣文、温方文、李世强对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向原告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美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78元,保全费620.31元,由四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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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 10 |
(2019)浙0108民初51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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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51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 韦荣文 李世强 吴伟亮 庄孝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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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韦荣文、李世强、吴伟亮、庄孝荣:本院对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08民初5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915487.04元,并按万分之四/天的标准支付给原告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韦荣文、李世强在最高额保证额度10000000元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吴伟亮在最高额保证额度600000元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庄孝荣在最高额保证额度3000000元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庄孝荣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奋斗里118号洋中新村7#楼1层55附属间、8#楼801单元的房产在拍卖、折价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中就案涉款项在3000000元的最高抵押担保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80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4802元,由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韦荣文、李世强、吴伟亮、庄孝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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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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