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富(消)行罚决字〔2021〕0030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香槟路480号的清风泰安苑东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清风泰安苑东区属于高层住宅建筑小区,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富阳支行(账号:33001617227053006104001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富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4月6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4-07 | 详情 |
2 | 杭富市监罚处字〔2019〕019号 |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30110MA28NUCB1W住所(住址):浙江省余杭区闲林街道文卫路87号-3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孟凡丽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15958167449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浙江省余杭区闲林街道文卫路87号-38号委托代理人:王启龙身份证号:342501********2416联系电话:13819185737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桥办事处双桥村埂南村民组23号2019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香槟路清风泰安苑(东区)小区进行电梯专项检查,该小区物业服务提供单位为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初步核实,该小区内24台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月,尚未经过检验。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同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查明:2018年5月26日,当事人与清风泰安苑(东区)业委会签订了清风泰安苑(东区)物业服务合同(住宅),约定委托服务期限为2年,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物业服务合同第四章委托服务事项的第七条约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运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高压泵房、共用照明、电梯、监控设备、楼内消防设施设备、变频水泵、烟道、天线、建筑物防雷设施等。安装在业主室内的,或无法进行日常维护的共用设施设备除外。”,故清风泰安苑(东区)内的24台“通力”牌电梯的使用单位系当事人。2018年7月2日,当事人与浙江新欣电梯有限公司签订清风泰安苑(东区)电梯维护协议,由浙江新欣电梯有限公司负责小区24电梯的维护保养,维保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清风泰安苑(东区)24台电梯的检验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我局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对24台电梯进行定期检验,且仍在供小区业主使用。经调查,因该小区物业费收缴率低,且小区内部分电梯存在紧急报警装置失效等故障,同时在定期检验前需缴纳费用进行电梯制动试验及限速器校验,当事人因资金未到位,无法进行电梯检验。当事人在修复了小区内部分电梯存在的紧急报警装置失效故障,通过电梯制动试验及限速器校验后,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浙江省城际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但因未缴纳检验费用,使用合格证尚在检测机构。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准入信息表1份,孟凡丽、王启龙、洪锋、周仁彩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启龙授权委托书1份、周仁彩授权委托书1份,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各自身份。2、现场笔录1份、特种设备检查指令书1份,王启龙、洪锋的询问笔录各1份,新欣电梯周仁彩调查笔录1份,24台通力电梯信息表1份,证明当事人作为使用单位,使用的24台电梯超过2019年1月1日的检验日期,至2019年4月3日仍在使用的事实。3、电梯检验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24台电梯已通过检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事实。2019年7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富)市监罚告字〔2019〕0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作放弃该权利。当事人与清风泰安苑(东区)业委会签订清风泰安苑(东区)物业服务合同(住宅),约定当事人应为清风泰安苑(东区)24台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该24台电梯的检验日期至2019年1月1日止,当事人因资金等问题未对该24台电梯进行定期检验,造成该24台电梯未经检验仍在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在2018年12月25日即提出检验申请,且在2019年4月3日现场检查后即对该24台电梯进行了故障维修,2019年4月23日该24台电梯已检验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30000元。 收起
...
展开
|
2019-07-24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