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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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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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5100、15101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领智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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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12-21 |
2 |
广州冠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领智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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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953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广州冠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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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12-23 |
3 |
领智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冠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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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特1588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领智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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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1-10 |
4 |
广州冠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领智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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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712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广州冠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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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20-03-25 |
5 |
张轲,陈道珑与彭勃,领智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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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0226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张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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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6-09-18 | 2016-09-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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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异307号执行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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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异307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传爱承慧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冠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领智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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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异307号深圳市传爱承慧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冠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彭勃、谢竟超、张英猛、深圳市传爱承慧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领智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执异307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市传爱承慧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英猛、谢竟超为(2020)粤0305执95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分别应当在未缴足注册资本人民币301万元、430万元、107.5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人广州冠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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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2 |
(2020)粤0305执异307号执行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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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异307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州冠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领智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全美儿童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传爱承慧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领智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彭勃 谢竟超 张英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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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异307号深圳市传爱承慧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冠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彭勃、谢竟超、张英猛、深圳市传爱承慧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领智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执异307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市全美儿童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张英猛、谢竟超为(2020)粤0305执95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分别应当在未缴足注册资本人民币301万元、430万元、107.5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人广州冠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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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3 |
(2020)粤0305执异30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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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异30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传爱承慧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冠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领智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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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异307号谢竟超、张英猛深圳市传爱承慧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领智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冠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彭勃、谢竟超、张英猛、深圳市传爱承慧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领智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执异307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事项:追加彭勃、谢竟超、张英猛、深圳市传爱承慧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2020)粤0305执95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听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9日下午15:30分在本院第1435审判庭进行执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联系人:吴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8462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审监庭1510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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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4 |
(2019)粤03执271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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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712号 | - |
原告- 广州冠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领智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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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2712号领智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冠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703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27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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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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