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丽税二稽罚[2020]14 | 丽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接受的温州随灿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03532783,价税合计85286元)和杭州德凝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79536850,价税合计102999元)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发票。你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且不能提供货物交易的相关资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处罚决定:对你公司的发票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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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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