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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8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9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9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粤0303执恢183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被告- 苏景芳 钟玉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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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80 2020-07-05
    2 (2015)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453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被告- 罗远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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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二版 2020-03-10
    3 -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被告- 刘柳 王高锋 高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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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62 2019-06-30
    4 (2019)粤0303民初124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被告- 郑楚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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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24 2019-06-11
    5 (2019)粤0303民初83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被告- 周有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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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48 2019-05-30
    6 (2019)粤0303民初85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被告- 黎键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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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47 2019-05-30
    7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被告- 李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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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83 2018-06-12
    8 (2018)粤0303民初115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苏景芳 钟玉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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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96 2018-06-05
    9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被告- 刘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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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12 2018-03-1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303民初33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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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3民初33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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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3民初3384号冯鑫鑫: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被告冯鑫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3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冯鑫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1941.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1月18日,利息为1367.68元、罚息为5389.89元、复利为335.84元,之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计收的总和不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付的金额);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52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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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7
    2

    (2022)粤0303民初50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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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3民初501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深圳市源茂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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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3民初5018号金勇、深圳市源茂升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被告金勇、深圳市源茂升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3民初501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偿还贷款剩余本金1000000元、利息97058.79元、罚息36049.17元及复利3498.89元,合计人民币1136606.84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1月4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11日10时00分在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陈兴邦电话:0755-2274283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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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3
    3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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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353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被告- 胡海军 深圳市金丽嘉化纤制品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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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3民初35367号 胡海军、深圳市金丽嘉化纤制品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被告胡海军、深圳市金丽嘉化纤制品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35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深圳市金丽嘉化纤制品实业有限公司、胡海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66,925.06元及利息30,770.01元; 二、被告深圳市金丽嘉化纤制品实业有限公司、胡海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偿付罚息17,322.85元、复利799.19元(计至2021年7月30日);自2021年7月31日起,被告深圳市金丽嘉化纤制品实业有限公司、胡海军应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所欠本金666,925.06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30,770.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3%,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计付直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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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3
    4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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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3民初501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源茂升科技有限公司陈兴邦 被告- 深圳市源茂升科技有限公司 金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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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5018号 金勇、深圳市源茂升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被告金勇、深圳市源茂升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3民初501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偿还贷款剩余本金1000000元、利息97058.79元、罚息36049.17元及复利3498.89元,合计人民币1136606.84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1月4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11日10时00分在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院联系人:陈兴邦 电话:0755-22742831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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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3
    5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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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355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被告- 深圳市晴天动画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陈枣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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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3民初35573号 深圳市晴天动画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陈枣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被告陈枣良、深圳市晴天动画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35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深圳市晴天动画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枣良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0年7月30日剩余贷款本金400000元、利息36986.67元、罚息10640元及复利983.85元,之后之后的罚息、复利应按照合同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但罚息、复利相加之和不得超过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所得数额,被告于取数日之后的还款,按合同约定进行抵扣;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0元,由被告深圳市晴天动画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枣良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晴天动画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枣良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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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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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3民初380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被告- 徐三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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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3807号 徐三喜: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被告徐三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3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徐三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暂计至2021年11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04499.44元、利息4822.9元、罚息30527.17元及复利734.42元。自2021年11月19日起的罚息、复利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但利息与罚息、复利三者相加之和不得超过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所得数额,被告于取数日之后的还款,按合同约定进行抵扣;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8元,由被告徐三喜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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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3
    7

    (2022)粤03执9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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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执91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被告- 陈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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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执911号之一陈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314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92592.5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依法受理。因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执9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3140号裁决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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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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