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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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柳玉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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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589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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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7-02 |
2 |
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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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143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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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6-30 |
3 |
(2020)粤0304执29007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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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900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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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30 |
4 |
(2020)粤0304执29006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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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90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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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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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深圳聚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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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955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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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12-28 |
6 |
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芜湖市兴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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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99号之三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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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1-01-07 |
7 |
蔡昌义与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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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2497-1249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蔡昌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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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11-19 |
8 |
蔡昌义、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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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2497-1249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蔡昌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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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9-07 |
9 |
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蔡昌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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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620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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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1-06 | 2020-05-29 |
10 |
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蔡昌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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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621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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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1-06 | 2020-05-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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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12497-12498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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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2497-1249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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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3民终12497-12498号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蔡昌义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两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12497-124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两案按上诉人蔡昌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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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2 |
(2019)粤0304民初6210号之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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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6210号之四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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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6210号之四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蔡昌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蔡昌义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4民初6210号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状的主要内容是: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46603.9元、资金服务费36650.97元、律师费113500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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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3 |
(2019)粤0304民初6209号之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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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620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蔡昌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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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6209号之四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蔡昌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蔡昌义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4民初6209号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状的主要内容是: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62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垫付税款4341686.28元及违约金、律师费178200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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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4 |
(2019)粤0304民初620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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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620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蔡昌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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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6209号之三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蔡昌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税款4341686.28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78200元;三、被告蔡昌义对被告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被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055元(已由原告预交),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合计50055元,由原告负担155元,由被告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900元,被告蔡昌义对被告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之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并粘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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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5 |
(2019)粤0304民初621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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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621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 蔡昌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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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6210号之三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蔡昌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146603.9元;二、被告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资金服务费36650.97元;三、被告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13500元;四、被告蔡昌义对被告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被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9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6492元,由被告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00元,被告蔡昌义对被告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之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并粘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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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6 |
(2019)粤0304民初6210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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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6210号之二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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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6210号之二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诉你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次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次开庭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16时,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决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垫付的税款3054247.84元;2、判决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税款利息,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从2018年10月21日计至2018年11月20日为36650.97元;3、判决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0日计至全部税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2月10日为82464.69元;4、判决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实现自身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13500元;5、判决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杂费滞纳金1240.19元;6、判决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7、判决蔡昌义对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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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7 |
(2019)粤0304民初6209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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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6209号之二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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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6209号之二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诉你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次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次开庭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16时,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决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垫付的税款5240482.4元;2、判决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税款利息62885.8元、代杂费滞纳金5053.76元;3、判决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全部税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起,暂计至2018年12月10日为194122.6元;4、判决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自身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78200元;5、判决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6、判决蔡昌义对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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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8 |
(2018)粤0304执4178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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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417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六虹科技有限公司 陈斌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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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4执41780号深圳市六虹科技有限公司、陈斌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执417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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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9 |
(2019)粤0304民初6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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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620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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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6209号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诉你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6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决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垫付的税款5240482.4元;2、判决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税款利息62885.8元、代杂费滞纳金5053.76元;3、判决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全部税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起,暂计至2018年12月10日为194122.6元;4、判决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自身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78200元;5、判决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6、判决蔡昌义对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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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
10 |
(2019)粤0304民初62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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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621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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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6210号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诉你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6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决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垫付的税款3054247.84元;2、判决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税款利息,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从2018年10月21日计至2018年11月20日为36650.97元;3、判决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0日计至全部税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2月10日为82464.69元;4、判决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实现自身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13500元;5、判决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杂费滞纳金1240.19元;6、判决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7、判决蔡昌义对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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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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