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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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琴弟与上海鲁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上海鲁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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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02民初221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琴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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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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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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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02民初850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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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9-01-08 | 2019-03-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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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502民初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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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02民初6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谢武宏 被告-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徐晓星 董水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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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水庆:本院受理原告谢武宏与被告董水庆、徐晓星、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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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4 |
2 |
(2021)浙0502民初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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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02民初7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晓平 被告-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徐晓星 董水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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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水庆:本院受理原告梁晓平与被告董水庆、徐晓星、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0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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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4 |
3 |
(2021)浙0502民初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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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02民初7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房建明 被告-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徐晓星 董水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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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水庆:本院受理原告房建明与被告董水庆、徐晓星、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0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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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4 |
4 |
(2021)浙0502民初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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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02民初67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梁晓平 被告-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徐晓星 董水庆 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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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水庆: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67号原告梁晓平与被告董水庆、徐晓星、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2021年6月1日09时00分在本院常溪人民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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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5 |
(2021)浙0502民初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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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02民初64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谢武宏 被告-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徐晓星 董水庆 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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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水庆: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64号原告谢武宏与被告董水庆、徐晓星、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2021年6月1日09时00分在本院常溪人民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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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6 |
(2021)浙0502民初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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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02民初71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房建明 被告-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徐晓星 董水庆 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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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水庆: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71号原告房建明与被告董水庆、徐晓星、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2021年6月1日09时00分在本院常溪人民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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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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