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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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朱永贤、王雅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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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8311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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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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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杭州鸿浩鞋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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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7706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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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4-15 |
3 |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杭州英涛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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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841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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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19-12-28 |
4 |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杭州英涛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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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84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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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19-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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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与杭州万利鞋厂、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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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168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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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19-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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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万利达鞋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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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725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万利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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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19-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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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与杭州英涛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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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134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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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9-03 | 2019-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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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与杭州鸿浩鞋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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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113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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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09 | 2020-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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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万利达鞋业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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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1118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萧山万利达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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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08 | 2019-08-22 |
10 |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与浙江能邦塑胶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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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85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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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6-27 | 2019-08-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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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9民初6009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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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60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 被告- 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浙江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朱洪杰 俞琼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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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东路99号106号楼5层)、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兴杨路9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诉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浙江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朱洪杰、俞琼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2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675059.85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135‰计算的罚息,以及以期内利息86478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135‰计算的复利;二、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3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733017.8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45‰计算的罚息,以及以期内利息153090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45‰计算的复利;三、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28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6126255.8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64‰计算的罚息,以及以期内利息1639680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64‰计算的复利;四、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3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525040.66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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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
2 |
(2018)浙0109民初6009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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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60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 被告- 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浙江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朱洪杰 俞琼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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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东路99号106号楼5层)、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兴杨路9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诉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浙江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朱洪杰、俞琼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原告申请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五、六项如下:1.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675390.68元,以及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135‰计算的罚息及以期内利息86478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135‰计算的复利;2.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733017.80元,以及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45‰计算的罚息及以期内利息153090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45‰计算的复利;3.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本金28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6126255.80元,以及以本金2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64‰计算的罚息及以期内利息1639680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64‰计算的复利;4.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525040.66元,以及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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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
3 |
(2018)浙0109民初60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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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60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 被告- 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浙江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朱洪杰 俞琼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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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东路99号106号楼5层)、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兴杨路9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诉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浙江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朱洪杰、俞琼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675390.68元,以及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135‰计算的罚息及以期内利息86478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135‰计算的复利;2.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733017.80元,以及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45‰计算的罚息及以期内利息153090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45‰计算的复利;3.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本金28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6126255.80元,以及以本金2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64‰计算的罚息及以期内利息1639680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64‰计算的复利;4.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525040.66元,以及以本金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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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1 |
4 |
(2018)浙0109民初447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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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447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 被告- 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矗宇机械配件厂 张坚毅 汪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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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桃北新村)、杭州矗宇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小湖孙村)、张坚毅(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潘水小区56幢2单元301室)、汪越(住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浦一村汪家埭4组6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诉被告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矗宇机械配件厂、张坚毅、汪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告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欠款3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至2018年2月28日的期内利息、复利、罚息共计1032083.94元,以及继续支付分别以3000000元和92388.69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月利率9‰计算的罚息和复利;2、被告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矗宇机械配件厂、张坚毅、汪越对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和十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临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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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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