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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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一案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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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3财保1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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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03 |
2 |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东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一案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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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3财保1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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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03 |
3 |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子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一案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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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3财保1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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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03 |
4 |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怀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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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3财保1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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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03 |
5 |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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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3民初18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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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03 |
6 |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德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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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3民初18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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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3 |
7 |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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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3财保1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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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8-31 |
8 |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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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3财保1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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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03 |
9 |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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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3财保1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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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03 |
10 |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博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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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3财保1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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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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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823民初983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政春、董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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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3民初9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政春 董碧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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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23民初983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政春、董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何政春、董碧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万元,并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24‰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8247.87元,由被告何政春负担4123.94元、被告董碧芳负担4123.9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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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2 |
(2019)川0823民初1052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维勇、刘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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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3民初10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维勇 刘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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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23民初1052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维勇、刘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孙维勇、刘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孙维勇负担525.00元、由刘容负担5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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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3 |
(2019)川0823民初1310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雪勤、尹成山、尹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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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3民初13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梁雪勤 尹成山 尹清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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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23民初1310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雪勤、尹成山、尹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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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4 |
(2019)川0823民初1292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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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3民初12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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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23民初1292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何林华夫妇归还借款本金大写: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及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截止2019年5月10日止利息为12835.92元);2.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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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5 |
(2019)川0823民初1339号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冬梅、赵斌、孙可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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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3民初13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魏冬梅 赵斌 孙可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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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23民初1339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冬梅、赵斌、孙可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上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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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6 |
(2019)川0823民初1469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晓蓉、刘帮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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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3民初14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钱晓蓉 刘帮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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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23民初1469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晓蓉、刘帮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2.判令二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从2017年3月21日起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3.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元山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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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7 |
(2019)川0823民初1459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剑、王存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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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3民初14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剑 王存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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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23民初1459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剑、王存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王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王剑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罚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王存富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4.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10时30分在本院元山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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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8 |
(2019)川0823民初1457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大鹏、那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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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3民初14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任大鹏 那清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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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23民初1457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大鹏、那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二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罚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3.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元山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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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9 |
(2019)川0823民初1468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永明、徐美、苟正华、王子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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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3民初14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范永明 徐美 苟正华 王子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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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23民初1468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永明、徐美、苟正华、王子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范永明、徐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2.判令被告范永明、徐美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苟正华、王子树履行抵押担保人相关责任义务;4.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元山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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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10 |
(2019)川0823民初804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攀、何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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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3民初8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攀 何建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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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23民初804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攀、何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给付截止2019年4月1日拖欠的利息99396.70元,本息合计399396.7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日起以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6‰上浮50%即14.4‰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至本金清偿日止;二、被告高攀不履行第一项义务,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则以被告何建波抵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剑C房权证公兴字第1764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剑国用(2014)第02970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公兴字第T2014003167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何建波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高攀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被告高攀、何建波负担。该款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高攀、何建波在向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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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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