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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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工商莲湖案字〔2018〕第96号 |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西安金花宝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属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对该行为,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310000元(叁拾壹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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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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