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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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胡伟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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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1执1280号之一 | -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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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19-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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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光、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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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申1375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李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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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05 | 2019-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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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胡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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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1执12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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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20-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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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水、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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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终463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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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9 | 201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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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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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终11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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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24 | 2019-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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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水、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等与李宝光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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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21民初4074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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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18-12-24 | 2019-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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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水、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等与李宝光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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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4民初1299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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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18-07-25 | 2018-11-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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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 被告- 危方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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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28 | 2017-01-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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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上诉人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胡伟强,上诉人邓玉庆与被上诉人江西禾峰实业有限公司、眭丽萍、胡海红、危方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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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终11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 胡伟强 邓玉庆 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 被上诉人- 江西禾峰实业有限公司 眭丽萍 胡海红 危方保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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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禾峰实业有限公司、危方保、胡海红:本院对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上诉人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胡伟强,上诉人邓玉庆与被上诉人江西禾峰实业有限公司、眭丽萍、胡海红、危方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2018)赣01民终119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二、邓玉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偿还借款170万元和利息(含罚息、复利)28062.54元,并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后续利息(含罚息、复利);三、胡伟强、胡海红、危方保、江西禾峰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对邓玉庆进行追偿;四、驳回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03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5353元,由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承担;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邓玉庆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胡伟强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共计42750元,由邓玉庆、胡伟强、胡海红、危方保、江西禾峰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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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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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海水、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富尔沃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李宝光、杨临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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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4民初1299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 胡海水 被告- 南昌富尔沃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 李宝光 杨临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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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富尔沃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海水、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诉你、李宝光、杨临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104民初12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七月九日联系人:李众豪联系电话:0791-85231973联系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昌市三店西路227号邮政编码:33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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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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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与被上诉人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胡伟强、邓玉庆、眭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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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终11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 被上诉人- 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 胡伟强 邓玉庆 眭丽萍 当事人- 江西禾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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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方保、江西禾峰实业有限公司、胡海红: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与被上诉人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胡伟强、邓玉庆、眭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赣01民终1196号,现依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天下午15时30分(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一天)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罗锦戎李阳联系电话:0791-88162631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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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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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诉被告邓玉庆、眭丽萍、胡伟强、危仁保、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及危方保、江西禾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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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 当事人- 江西禾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邓玉庆 眭丽萍 胡伟强 危仁保 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 危方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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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方保、江西禾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诉邓玉庆、眭丽萍、胡伟强、危仁保、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南民初字第845号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承办法庭: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承办人:谌祖春联系电话:0791-85718230地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邮编:330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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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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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诉被告邓玉庆、眭丽萍、胡伟强、危仁保、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及危方保、胡海红、江西禾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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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 当事人- 江西禾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邓玉庆 眭丽萍 胡伟强 危仁保 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 胡海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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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方保、胡海红、江西禾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诉邓玉庆、眭丽萍、胡伟强、危仁保、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南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庭: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承办人:谌祖春联系电话:0791-85718230地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邮编:330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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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4 |
6 |
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诉被告邓玉庆、眭丽萍、胡伟强、胡海红、危仁保、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及危方保、江西禾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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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 被告- 邓玉庆 眭丽萍 胡伟强 胡海红 危仁保 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禾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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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方保、江西禾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诉邓玉庆、眭丽萍、胡伟强、胡海红、危仁保、南昌海湾实业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南民初字第845号起诉状副本和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承办法庭: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承办人:谌祖春联系电话:0791-85718230地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邮编:330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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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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