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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凯瑞德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鑫港国际商贸城)C4-1幢二楼2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4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6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王焕、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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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1民初1465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王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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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8 2021-09-26
    2

    齐明巧、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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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1民初1466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齐明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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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8 2021-09-26
    3

    郭常江、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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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1民初1464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郭常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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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8 2021-09-26
    4

    徐瀚、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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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1民初1467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徐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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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8 2021-09-26
    5

    徐翠翠、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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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1民初1463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徐翠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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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8 2021-09-26
    6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鑫支行、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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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14执75号之一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鑫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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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6-30
    7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鑫支行、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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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14执75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鑫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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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1 2021-06-30
    8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与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天朗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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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新2301执恢504号之一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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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1-01-28 2021-01-29
    9

    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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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异8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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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3-24
    10

    泮戴妮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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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01民初3483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泮戴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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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8 2020-12-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新2301执恢504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8-31 详情
    2 (2020)鲁1402执968号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0-04-16 详情
    3 (2020)鲁1402执970号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0-04-16 详情
    4 (2019)鲁1402执恢424号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19-09-04 详情
    5 (2019)鲁1402执恢423号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19-09-04 详情
    6 (2019)川0304执恢67号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3-19 详情
    7 (2019)川0304执恢66号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3-19 详情
    8 (2019)粤0112执79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1-04 详情
    9 (2018)鲁1402执1579号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1-06 详情
    10 (2018)京0105执恢3773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18-09-01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赵俊与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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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154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赵俊 当事人- 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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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154号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俊与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1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1.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在(2019)粤民终153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借款本金158677566.3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尚未清偿部分(借款本金124975540元及自2020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赵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财产保全担保费暂定100000元;3.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新审判大楼第六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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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4
    2

    (2020)粤0304执异8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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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异826号 -

    当事人-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德棉矿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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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异826号天津德棉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2017)粤0304执29547号案件被执行人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答辩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逾期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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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6
    3

    (2017)浙01民初18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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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民初1874号 票据纠纷

    原告- 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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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敏、戴雅飞、谢利森: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们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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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3
    4

    (2017)浙0109民初94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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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09民初9463号 票据纠纷

    原告- 杭州煊棠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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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67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煊棠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煊棠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2000万元,并以200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2月25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1日止的利息损失2269166.66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共计22269166.66元;2.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8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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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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