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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뽙丙月、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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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83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余丙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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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9-15 |
2 |
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余丙月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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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788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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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29 |
3 |
余丙月与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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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4943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余丙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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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5-14 | 2020-07-24 |
4 |
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余丙月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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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164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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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9 | 2020-12-21 |
5 |
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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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1民初278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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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法院 | 2019-12-02 | 2019-12-19 |
6 |
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宏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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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183执932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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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人民法院 | 2019-08-13 | 2019-09-26 |
7 |
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华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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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0767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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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1 | 2019-10-17 |
8 |
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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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2583号 | - |
申请人-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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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19-12-28 |
9 |
余丙月与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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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2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余丙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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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5-16 | 2021-01-11 |
10 |
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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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062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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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2-13 | 2021-02-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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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407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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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077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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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0776号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丙月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和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9日9时30分,开庭地点:请在开庭时间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主楼审判大厅北侧)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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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2 |
(2018)粤1972民初4767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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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476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胡仁景 被告- 孙隆举 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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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4767号之一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仁景与被告孙隆举,第三人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4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孙隆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胡仁景返还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6日起计至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仁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胡仁景负担275元,被告孙隆举负担1,050元。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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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3 |
(2018)粤1972民初4767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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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47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胡仁景 被告- 孙隆举 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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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4767号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仁景诉被告孙隆举,第三人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附告知)。原告诉称:2016年5月5日,经原告胡仁景与被告孙隆举协商,被告将比亚迪S6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粤B4H3X0,发动机号为514002708)转质押给原告,双方签订《车辆转押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了61,000元,其中通过支付宝支付了50,000元,通过现金支付了11,000元。由于被告并非涉案车辆的车主,涉案车辆为案外人陈泽旭所有,被告称车辆是陈泽旭质押给被告,陈泽旭与被告签订的质押协议已逾期并违约,而且已联系不上车主。根据《车辆转押协议》第五条的约定,今后车主出现,被告可以协调车主将车过户给原告;如车主不愿意,被告必须补偿原告一定的经济费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不仅是汽车的转质押,也是附条件的车辆买卖协议。2017年1月10日,涉案车辆的债权人即第三人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深圳市龙岗区龙新派出所辖区内,将该车强行抢走。质押的车辆已经无法实现质押的法律效力。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质押物被第三人占有,被告也没能返还该质押物或者提供置换物。《车辆转押协议》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其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被告构成根本性违约,并提供了《车辆转押协议》、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报警回执、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2.被告向原告返还汽车质押借款61,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6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本金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9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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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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