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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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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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437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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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7-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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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43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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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43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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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4374号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4374号执行裁定书。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款,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以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暂计人民币104060.73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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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2 |
(2020)粤0305执43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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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43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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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4374号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4374号执行裁定书。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一、终结本院(2020)粤0305执4374号案件的强制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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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3 |
(2020)粤0305执437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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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43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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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4374号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35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43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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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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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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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5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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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3583号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3.7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22.19元,被告负担人民币1,851.56元。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联系人:张潺联系电话:0755-8660821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民三庭1110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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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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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58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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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5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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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3583号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你可以到南山区人民法院0813室自行领取,如逾期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20日15时30分在南山法院811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南山法院联系人:陈峰、许圳慧联系电话:86608424邮寄地址: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速裁庭813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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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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