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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侨香三道一号国华大厦20G(仅限办公)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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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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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438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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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4384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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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3847号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玉萍诉被告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偿还本金56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39060元。利息自2019年6月18日起计息,按年利率9.3%计至2020年3月18日。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3月19日开始计算,每天为应付款项(应付款项为560000+39060=599060元)的0.050%,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13日,为599060x0.050%x420=125802.6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5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4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10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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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8
    2

    (2021)粤0304民初420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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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4205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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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2059号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学慧与被告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本金154636.5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785.9元,合计165422.45元;2.被告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324.18元(本金滞纳金)(以154636.55元为基数,每日按照0.05%的标准,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26日的金额为33324.18元(本金滞纳金));3.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到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第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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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9
    3

    (2021)粤0304民初390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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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903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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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9031号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海缨诉被告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各壹份。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250000元;2.判令被告一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19375元,利息自2019年6月4日起计息,按年利率9.3%计至2020年4月4日;3.判令被告一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4月5日开始计算,每天为应付款项(应付款项为250000+19375=269375元)的0.050%,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13日,269375*0.050%*403=54279.06元)4.判令被告二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五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四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以上暂计:323654.0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日载明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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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9
    4

    (2021)粤0304民初3903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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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903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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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9033号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郁建香诉被告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各壹份。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160000元;2.判令被告一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11160元,利息自2019年6月22日起计息,按年利率9.3%计至2020年3月22日;3.判令被告一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3月23日开始计算,每天为应付款项(应付款项为160000+11160=171160元)的0.050%,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13日,171160*0.050%*416=35601.28元)4.判令被告二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五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四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以上暂计:206761.2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日载明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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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9
    5

    (2021)粤0304民初390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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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90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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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9035号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叶诉被告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各壹份。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600566.85元;2.判令被告一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41889.51元,利息自2019年6月15日起计息,按年利率9.3%计至2020年3月15日;3.判令被告一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3月16日开始计算,每天为应付款项(应付款项为600566.85+41889.51=642456.36元)的0.050%,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13日,为642456.36*0.050%*423=135879.52元)4.判令被告二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五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四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以上暂计:778335.8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日载明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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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9
    6

    (2021)粤0304民初3903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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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90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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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9034号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海梅诉被告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各壹份。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120000元;2.判令被告一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8370元,利息自2019年6月19日起计息,按年利率9.3%计至2020年3月19日;3.判令被告一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3月20日开始计算,每天为应付款项(应付款项为120000+8370=128370元)的0.050%,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13日,为128370*0.050%*419=26893.51元)4.判令被告二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五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四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以上暂计:155263.5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日载明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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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9
    7

    (2021)粤0304民初353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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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539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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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5397号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苏宁与被告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150000元;2.被告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10462.5元。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计息,按年利率9.3%计至2020年3月1日;3.被告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3月2日开始计算,每天为应付款项(应付款项为150000+10462.5=160462.5元)的0.050%,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13日,为160462.5×0.050%×437=35061.06元);4.被告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10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到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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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8
    8

    (2021)粤0304民初356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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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568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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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5685号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培如诉你们、北京经迅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118429.94元(本公告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8260.47元,利息自2019年6月19日起计息,按年利率9.3%计至2020年3月22日;3、被告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3月23日开始计算,每天为应付款项(应付款项为118429.94+8260.47=126690.41元)的0.05%,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13日,为126690.41×0.05%×431=27301.78元);4、被告北京经迅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北京经迅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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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9

    (2021)粤0304民初354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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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543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马巧灵 当事人- 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 北京经迅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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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5439号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巧灵诉你们、北京经迅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670000.01元(本公告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46732.50元,利息自2019年6月19日起计息,按年利率9.3%计至2020年3月19日;3、被告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3月20日开始计算,每天为应付款项(应付款项为670000.01+46732.50=716732.51元)的0.05%,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13日,为716732.51×0.05%×419=150155.46元);4、被告北京经迅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北京经迅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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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10

    (2021)粤0304民初358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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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587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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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5873号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兰诉被告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154644.16元;2.判令被告一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10786.41元。利息自2019年6月4日起计息,按年利率9.3%计至2020年3月4日;3.判令被告一深圳市瑞讯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3月5日开始计算,每天为应付款项(应付款项为154644.16+10786.41=165430.57元)的0.050%,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2日,为165430.57×0.050%×454=37552.74元)4.判令被告二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五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四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以上暂计:202983.3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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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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