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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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盈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李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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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67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中山市盈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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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12-24 |
2 |
中山市盈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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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106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盈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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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2-24 |
3 |
中山市盈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李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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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195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中山市盈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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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4-15 | 2019-07-17 |
4 |
中山市盈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熊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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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19719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中山市盈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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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3-22 | 2019-07-09 |
5 |
中山市盈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创业工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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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1492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盈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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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09 | 2017-07-03 |
6 |
中山市铭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创业工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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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1493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铭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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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09 | 2017-07-03 |
7 |
中山市盈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创业工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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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8385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中山市盈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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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09-20 | 2017-06-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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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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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67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中山市盈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李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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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盈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李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盈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盈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2元(原告中山市盈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李顺负担(被告李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盈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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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2 |
(2020)粤2071民初672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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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67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中山市盈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李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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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盈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林佩坚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何惠华、人民陪审员吴健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雷绮婷担任跟案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7月27日15:00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被告立刻清偿借款本金74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411895元),以上合计:1151895元;二、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1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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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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