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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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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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执恢32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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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1-11 |
2 |
蔡命欣、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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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810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蔡命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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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4-23 | 2019-08-19 |
3 |
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洪小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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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182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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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10-26 00:00:00 | 2019-01-09 |
4 |
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欧阳文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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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66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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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8-29 | 2019-01-09 |
5 |
福建省向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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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执1309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向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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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17-11-20 | 2020-11-23 |
6 |
向兴(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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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执131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向兴(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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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17-11-20 | 2020-11-23 |
7 |
厦门市复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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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213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厦门市复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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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02 | 2021-04-02 |
8 |
福建龙峰纺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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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117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峰纺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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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9-18 | 2017-12-27 |
9 |
蔡命欣与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欧阳文旭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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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989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蔡命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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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8-22 | 2020-01-19 |
10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市益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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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1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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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7-03 | 2017-12-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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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闽0581民初1989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蔡命欣 被告- 欧阳文旭 福建旭益纺织营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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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09-19 |
2 | (2015)晋民初字第13279-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向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欧阳文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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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6-11-17 |
3 | (2015)晋民初字第1328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向兴(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欧阳文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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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G30 | 2016-11-17 |
4 | (2016)闽0581民初8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龙峰纺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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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6-11-1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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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闽0581执恢500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25 | 详情 |
2 | (2017)闽0582执1311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暂无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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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洪小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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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213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厦门市复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欧阳文旭 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 洪小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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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终2133号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洪小凤:本院受理上诉人厦门市复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欧阳文旭、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洪小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终2133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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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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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欧阳文旭、洪小凤、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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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213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厦门市复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欧阳文旭 洪小凤 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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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闽05民终2133号欧阳文旭、洪小凤、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厦门市复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欧阳文旭、洪小凤、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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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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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欧阳文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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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989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蔡命欣 当事人- 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与欧阳文旭 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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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欧阳文旭(身份证号:3505821981****4514):本院原告蔡命欣与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文旭、第三人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19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款项150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损失(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约为165000元);2被告欧阳文旭对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承办法官:柳东晓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6,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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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洪文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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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1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石狮市益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欧阳文旭 洪于考 张荣楷 洪文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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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洪文博(身份证号:3505821973****4510):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市益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欧阳文旭、洪于考、张荣楷、洪文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11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垫款罚息211196.5元;2、被告石狮市益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欧阳文旭、洪于考、张荣楷、洪文博对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7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四月一日承办法官:柳东晓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6,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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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 |
5 |
[裁判文书]欧阳文旭、洪小凤、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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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105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厦门市复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欧阳文旭 洪小凤 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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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欧阳文旭(3505821981****4514)洪小凤(3505821985****4521)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复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欧阳文旭、洪小凤、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法院专递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厦门市复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厦门市复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吴志生书记员:苏丽蓉联系电话:0595-88617510886176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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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9 |
6 |
[裁判文书]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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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8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龙峰纺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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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龙峰纺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龙峰纺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388,180.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22元,由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承办法官:张歆歆书记员:许冰冰联系电话:0595-88617507、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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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1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欧阳文旭、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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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欧阳文旭 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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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欧阳文旭(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1****4514)、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文旭、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67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156719.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欧阳文旭、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欧阳文旭、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92元,由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欧阳文旭、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欧阳文旭、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欧阳文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七月八日承办法官:李珊珊书记员:许冰冰联系电话:0595-88617507、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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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8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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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8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龙峰纺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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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龙峰纺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本案无法成功送达被告。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8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福建龙峰纺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46908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6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承办法官:张歆歆书记员:许冰冰联系电话:0595-88617507、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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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欧阳文旭、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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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欧阳文旭 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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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欧阳文旭(身份号码:3505821981****4514)、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文旭、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本案无法成功送达被告。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67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一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56719.2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二欧阳文旭、被告三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6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承办法官:邱国旭书记员:许冰冰联系电话:0595-88617507、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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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欧阳文旭、洪小凤、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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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105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厦门市复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欧阳文旭 洪小凤 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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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欧阳文旭(350582198112254514)洪小凤(350582198503104521)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复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欧阳文旭、洪小凤、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法院专递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10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答辩状、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原告厦门市复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一、请求确认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执字第182号执行案件中查封的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内的16台复扬牌针织机(双面机)属于原告所有,不得对上述16台复扬牌针织机(双面机)予以执行;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6月1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承办法官:吴志生书记员:苏丽蓉联系电话:0595-88617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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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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