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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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7民初108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余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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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8-08-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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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7执3197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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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7执3197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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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31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余兵 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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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执3197号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余兵: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108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执3197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本公告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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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2 |
(2019)粤0307执319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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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31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余兵 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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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执3197号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余兵: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08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执31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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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3 |
(2018)粤0307民初10862号判决书(被告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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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08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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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余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07民初10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5000元;二、被告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货款本金35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律师费用人民币5000元;四、被告余兵对被告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08元、公告费450元,合计1575.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余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注:本公告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于深圳市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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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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